商品销售中哪些行为构成欺诈?
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来判断。如果这种行为足以误导普通消费者,则构成欺诈。如果这种行为不足以误导一般消费者,个人消费者应当证明自己有误解,主张欺诈成立。经营者实施欺诈时,一般会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要求消费者有实际损失或损害才能认定消费欺诈。只要经营者的行为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认定为欺诈。经营者是否具有实施欺诈的主观故意。虽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欺诈必须具有主观故意,但从字面理解,欺诈就是掩盖真相,误导消费者。“欺诈”一词本身已经揭示了经营者具有主观故意。因此,在以下六种情形下,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欺骗或者故意误导消费者的,属于欺诈行为: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销售无效、变质的商品,伪造产地的商品,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伪造或者变造商品。 如果遇到商业欺诈,记得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
法律客观性:
商品买卖纠纷产生的原因很多,很多正是因为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的虚假信息宣传。在实际销售过程中,他们避重就轻,避重就轻。在此,本文总结了一些商品房销售的欺诈手段,供购房者参考。1.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在商品房尤其是期房的销售过程中,广告往往是引起消费者购买欲望和做出购房决定的促成因素。《广告法》规定,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信息,无疑是以虚假信息诱导对方意思表示的欺诈行为。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或广告中的承诺,应认定为欺诈。2.商品房开发许可证不全且未告知消费者商品房开发必须严格依法办理各类审批手续,依法取得各类批准证书后方可开工建设和销售。由于证照不全的建设项目属于违法建设,通常无法为购房者办理权属证书,这不仅直接导致购房者无法实现其购房目的(无法取得权属证书和所有权),而且对社会稳定和房地产市场发展危害极大。依法依规开发,是法律赋予开发商的义务。开发商未依法取得开发项目所需的各类证照,未如实告知消费者,未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的,不仅违反了房地产开发销售的相关管理规定,而且因未尽到告知义务,对消费者构成欺诈。3.住房面积在缩小,短期住房面积减少。开发商可能直接占用消费者的财产(资金短缺)。因为建筑施工强调严格按图纸施工,面积不足只能是开发商有意为之(政府规划变更除外)。考虑到施工过程的复杂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设定的3%的允许误差值,如果面积不足超过允许范围,应认定为欺诈。4.因建筑或装修材料等引起的商品房质量纠纷。房屋建筑和装修涉及的材料种类很多,各种材料的优缺点差别很大。工程建设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现象屡见不鲜。这种行为不仅造成房屋质量和装修质量差,而且使买卖双方利益明显不对称,消费者遭受巨大利益损失,还可能严重影响房屋安全。这种情况可以分别处理:材料劣质但不影响房屋整体安全和使用的,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部分(如使用劣质地板)可以判双倍赔偿;使用的基础建筑材料存在质量缺陷,导致房屋存在安全问题且难以修复的,应当以全屋价款为基准判定双倍赔偿。当然,诈骗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隐瞒真相,制造假象的诈骗;(2)欺诈使当事人陷入错误;(3)必须存在故意欺诈行为;(4)实施欺诈的人是相对人或者第三人。开发商的欺诈行为可以表现为无中生有、颠倒黑白的虚假陈述或误导性陈述,也可以表现为重大遗漏或不当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