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美是中国驰名商标吗?

认定一个商标是否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主要标准是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根据《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认知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标明的某种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上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销售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涉及的相关人员。例如,使用某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属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关联的许多人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就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许多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无关的人知道或不知道该商标,并不影响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换句话说,知名并不意味着被所有人所知,或者在所有公众中拥有很高的知名度,而是指在相关消费者中的知名度,即不一定要“广为人知”。

第二,商标使用的期限

商标所有人使用和行使商标专用权的主要方式是使用其商标。无论商标注册与否,只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体现其价值,将商标的无形财产权转化为物质财富。对于未注册商标,只有持续使用才能体现其商标的存在,才有可能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从而在相关公众中产生知名度。否则,公众将不会知道这些商标,更不用说驰名商标了。对于注册商标所有人来说,使用商标是他们的义务。因此,将商标使用期限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一个因素是非常必要的。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三条第二项,证明该商标使用期限的相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和注册的历史和范围。

三、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无论是商品的生产者还是服务的经营者,都把宣传推广自己的产品作为重中之重,宣传力度也在不断加大。特别是随着通信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各种宣传媒体的宣传效果越来越明显。很多人对一个品牌(商标)的认识,来自于厂家或运营商的各种广告。因此,通过了解某一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可以清楚地知道该商标在某一地区的公众知晓程度。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证明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相关材料,包括广告和促销活动、地理范围、宣传媒体种类、广告量等相关材料。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保护记录。

如果一个商标在中国已经被保护为驰名商标,那么商标所有人可以提供相关文件,对于判定该商标是否具有驰名商标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如果一个商标在国外已经被保护为驰名商标,那么商标所有人也可以提供各种证明文件来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这些文件对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也有重要的参考作用。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三条第四项,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相关材料包括该商标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相关材料。

五、驰名商标的其他因素。

该条款是一项综合性条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驰名商标保护的实际需要。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三条第五项,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近三年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面积等相关材料。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0条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但不得以该商标必须符合本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来源: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