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的证据

法律分析: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如下:1,发票。2.合同(或协议)。3.广告篇:广告包括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的广告。4.包装:包装包括商品包装、服务包装或容器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过程中,自行变更注册商标、注册人姓名、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准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五十条注册商标被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有效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对与其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登记。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