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多宝与王老吉之争的由来

1997,广药集团下属广州羊城药业有限公司王老吉餐饮分公司与香港鸿道集团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000年,作为王老吉商标的所有人,GPHL与鸿道集团签订了正式合同,约定鸿道集团对香港王老吉商标的租期为2010年。

2002年至2003年,鸿道集团与GPHL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将商标租期分别延长至2013年和2020年。在此期间,GPHL原总经理李益民收受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贿赂300万港元。

GPHL认为,正是因为李益民的行贿,王老吉的商标才会被“严重廉价出租”。从2000年到2010年,王老吉红罐销售额从2亿元增长到6543.8+06亿元,而加多宝每年给广药的商标使用费仅从450万元增长到506万元,即使到2020年也只有537万元。

根据GPHL提供的信息,李益民从陈鸿道收到300万港元,这是陈鸿道在2006年8月5438+0、2002年8月和2003年6月送给李益民的。陈鸿道在证词中称,早在上世纪90年代,加多宝就租用了“王老吉”商标,该商标使用权已于2003年到期。陈鸿道要求广药集团签订10年的商标使用权。这时,李益民以女儿出事为由,向他索要300万港币。陈当时虽然觉得有点尴尬,但因为和所在的广药集团有业务往来,他又担心不给钱。对于陈的证词,气愤地说,他从未主动向陈要过一分钱;的律师也认为,陈出具这份证词是为了推卸责任。

“2004年6月,检察机关对陈鸿道涉嫌受贿进行调查,陈鸿道供认其行贿是为了延长王老吉的使用权。2005年6月2日,10,广东公安边防部门抓获犯罪嫌疑人陈鸿道。当月19日,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陈鸿道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但陈鸿道弃保潜逃,至今未能逮捕。”GPHL的高级管理层是这样说的。

2005年7月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益民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李益民受贿人民币20.9万元、港币329万元、美元2.5万元,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益民对此不服,提出上诉。同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李益民有期徒刑15年。

律师称陈鸿道最高可能被判终身监禁。

昨天,中国经济网记者就取保候审一案采访了北京的陈律师。陈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第三百九十条规定,行贿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贿赂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或者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陈律师说,多次行贿,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按照行贿罪的量刑标准,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他取保候审是从重处罚之一,情节特别严重,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记者随后通过短信采访了加多宝企业传播首席代表田伟,请其就陈鸿道受贿、取保候审最高可判无期徒刑发表看法,但截至发稿,并未收到田伟的任何回复。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受贿是一对孪生姐妹,两者相互助长,是最严重、最恶劣的腐败现象之一,可以在短时间内导致双输局面。然而,GPHL和加多宝确实为行贿的“大便宜”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不仅行贿的两个直接当事人中有一人被判重刑,其中一人潜逃7年,“加多宝红罐王老吉”的王国也随之崩塌,“GPHL王老吉”的前路漫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