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石油工业遗产保护条例
被认定为文物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石油工业遗产,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石油工业遗产,是指克拉玛依石油工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具有较高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的石油工业遗产。
石油工业遗产包括物质石油工业遗产和非物质石油工业遗产。物质石油工业遗产包括可移动的石油工业遗产和不可移动的石油工业遗产。
物质石油工业遗产是指工场、车间、管理和科研场所、矿区等生产和储存设施,以及相关的生产工具、机器设备、产品、档案等。非物质石油工业遗产是指生产工艺知识、管理制度和企业文化。第四条石油工业遗产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保护、合理利用、动态传承的原则。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石油工业遗产保护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石油工业遗产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石油工业遗产的保护工作。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石油工业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为石油工业遗产的普查、认定、调整、撤销、保护和利用提供咨询。第七条石油工业遗产的所有者是石油工业遗产保护的责任人;石油工业遗产的所有人以书面形式将保护责任转移给管理人的,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石油工业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石油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给予必要的经济资助,用于石油工业遗产的修缮和抢救。第九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科学研究、科普、捐赠和投资等方式参与石油工业遗产保护。第二章保护措施第十条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文物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石油工业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本市石油工业遗产保护专项规划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内石油工业遗产保护专项规划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部门组织石油工业遗产普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普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
对于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保密义务。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城市更新和企业搬迁过程中发现有价值的石油工业遗存时,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
石油工业遗产所有人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石油工业遗产;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石油工业遗产并提出相关保护建议。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与文物部门共享石油工业遗存的申报、申报和推荐信息。第十三条申报石油工业遗产时,石油工业遗产的所有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下列材料:
(一)遗产的产权证明或者其他权属证明;
(2)图片、图纸、档案和视频资料;
(三)能够证明遗产价值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石油工业遗产:
(一)在克拉玛依石油工业发展史上具有标志性意义、稀缺性和独特性,对克拉玛依石油工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二)生产技术的重大变化具有代表性,反映克拉玛依石油工业在一定历史时期的技术创新和突破,对后续科技发展有重要影响;
(三)具有丰富的石油工业文化内涵,与重要历史进程、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有关,或者承载着石油精神和城市记忆;
(四)建(构)筑物格局完整或技术先进,反映了特定历史时期克拉玛依石油工业的生产生活方式;
(五)其他具有良好保护和利用价值的。第十五条下列石油工业遗产可以认定为石油工业遗产:
(一)与克拉玛依石油工业发展有关的油井、炼油装置、车间、仓库、办公楼、房屋、文化活动场所等不可移动的石油工业遗存;
(2)与克拉玛依石油工业发展有关的生产设备、生产运输工具、办公及家用电器、企业档案、石油工业产品样品等可移动的石油工业遗存;
(三)在克拉玛依石油工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历史人物或杰出人物的故居、相关材料和事迹;
(四)生产工艺、技术知识、商标、商号、管理制度和企业文化等无形的石油工业信息,以及相关的实物和场所等石油工业遗存;
(五)与克拉玛依石油工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其他石油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