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所规定的评价创新成果的三个标准?
知识产权法规定的评价创新成果的三个标准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 新颖性:指创新成果不同于已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或技术文献,也不属于“常识技术”,即具有公认的新颖性和独创性。在专利、外观设计等领域,新颖性也称为“新颖性和非显然性”。
2. 创造性:指创新成果不仅要具有新颖性,还必须充分体现发明人或者创作者在技术或者艺术上的突出创意和创造性。即在过去的技术、艺术表现上有所突破,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3. 实用性:指创新成果在技术实践中有所应用和推广的实际效益,即具有实用性或者经济效益。即创新发掘出的技术、产品、设计和艺术成果必须具有现实的可行性和实际的落地价值。
这三个标准是对创新成果评价的基本标准,对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申请和保护都非常重要。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是以此来评价对创新性和实用性的保护程度,从而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有效促进经济社会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