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的法律优先权是什么?

优先受偿权,即无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是特定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其他物权人的权利。它是一种未表现为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的优先受偿权,故称“狭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的受偿权,是某一权利人先于其他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权利。

法律分析

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其他财产所有人的权利。优先受偿权的特点是:一是可以不经破产程序行使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担保权是优先权的基础。要求设定担保权的目的是依靠担保物来确保债权和经济价值。这样,破产法就承认了在原物人破产的情况下,担保权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保证人可以不经破产程序从抵押物中优先受偿。其次,优先受偿权仅限于在特定财产上取得。特定财产是指债权所担保的财产。第三,优先受偿权只能是在破产财产中作为担保权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权。因此,其客体仅限于破产范围内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权不能用于其他财产。第四,债务人提供的财产担保必须在破产宣告前的一定期限内设定。根据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后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人对担保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九十四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不转移财产占有而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实现抵押权的,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让与债权人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