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中使用专利优先权制度有什么要求和技巧?
1.外国优先权制度起源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根据《巴黎公约》第四条的规定,凡已在本联盟一国正式提出专利申请、实用新型注册申请、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或商标注册申请的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可在其他国家再次申请相关内容12个月(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申请)。因此,在上述期限届满以前在本联盟任何其他国家提出的任何后续申请,不应由于在此期间完成的任何行动而无效,特别是提出另一项申请、发表或使用一项发明、出售一项设计的复制品和使用一个商标,而这些行动不能产生任何第三方的权利或个人占有的任何权利。第三方在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第一次申请日以前所取得的权利,应按照本联盟各国的国内法予以保留。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人们往往认为申请人通过该制度获得的优先权日成为后一申请的申请日,这是错误的,未能理解上述优先权的实质。例如,对于一件专利申请,优先权日只是审查后一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截止日期,即只考虑在优先权日之前已经公布的文件,并且只有这部分文件会影响要求优先权的技术内容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而在优先权日至后一申请的申请日期间公布的文件不予考虑;但后一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仍以其申请日为准,不会提前到优先权日。因为申请人在第一次申请后就有了优先权,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进行改进,有时间考虑要再次申请哪些国家,选择代理人在其他国家办理手续或者寻找潜在的合作伙伴和资金,这也正是设立优先权制度的目的。但是,优先权不能自动获得。任何人想在以前申请的基础上享有优先权,需要作出声明,说明申请号、申请日期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这些事项应记录在主管当局的出版物中,特别是相关的专利证书和说明书中。相应的,我国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办理要求优先权手续的,应当在书面声明中写明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书面声明未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的,视为未作声明。同时,各国还可以要求作出优先权声明的人提交以前申请的副本(说明书、附图等。).复印件经原受理机关核实后,应不需要任何证明,无论何种原因,在后一申请提出后三个月内随时可以提交,不需要交费。各国还可能要求副本附有上述当局签发的注明申请日期的证书和译文。相应的,我国专利法第三十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份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逾期未提交书面陈述或者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同时,我国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关证明;提交的证明材料中在先申请人的名称与在后申请人的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的证明材料;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作。《巴黎公约》第4条规定,每个国家都应规定声明优先权的期限。根据一般规定,期限为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申请的优先权日起12个月,外观设计申请的优先权日起6个月。如果在一个国家提出外观设计申请,要求以以前的实际新申请为基础的优先权,优先权期限应与外观设计规定的期限相同,即自优先权日起6个月;《巴黎公约》也允许实用新型的申请以在先专利申请为基础在一个国家提出,期限为优先权日起12个月,反之亦然。与此相对应,我国现行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首次提出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外观设计在外国首次提出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就同一主题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按照该外国与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享有优先权。《巴黎公约》第四条规定,本联盟任何国家不得因申请人主张多项优先权(即使这些优先权是在不同国家产生的),或因主张一项或多项优先权的申请中的一个或几个因素未包括在基于优先权的申请中,而拒绝授予优先权或驳回一项专利申请,只要在这两种情况下都有该国法律所规定的发明的单一性。对于未包括在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申请中的内容,后续申请应当根据通常情况产生优先权。相应的,我国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巴黎公约》第四条规定,本联盟各国国民就同一发明申请的专利是相互独立的。也就是说,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的专利,就其无效和丧失权利的原因及其正常期限而言,在不同国家是相互独立的,不应相互影响。《巴黎公约》第四条规定,在本联盟所有国家,因享有优先权而取得的专利的有效期,与假定没有优先权而申请或授予的专利的有效期相同。比如发明专利申请,无论是否享有优先权,其授权后的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20年,不能因为享有优先权就从优先权日起缩短保护期。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制度适用于在先申请和在后申请在不同的巴黎公约成员国提出的情况,但不适用于国民对在本国提出的后一专利申请要求在本国提出的在先专利申请的优先权的情况。因此,《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制度也被称为外国优先权制度。随着专利制度的发展,许多国家借鉴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制度制定本国的优先权制度,优先权原则进一步延伸到国内申请人,即申请人在本国提出在先专利申请,然后在规定期限内在本国就同一主题再次提出申请,也可以享有基于在先申请的优先权,称为国内优先权。2.国内优先权根据巴黎公约关于优先权的规定,我国在1992年修改专利法时,加入了自己的优先权制度。现行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自其在中国第一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同一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要求国内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同一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同一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依据: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视为撤回。在实践中,由于文献检索手段、语言、经费和时间的限制,申请人往往对自己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不是很确定,也不知道是否申请独享利益,担心得不到授权,会使自己的技术公开。使用上述国内优先权制度,可以先提交初步申请,获得申请日,使他人的公开不影响自己所作成果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再对技术进行改进,进一步提高其新颖性和创造性。有条件可以再提交申请,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如果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在12个月内提高新颖性和创造性,不能满足可专利性的要求,可以撤回在先申请,以避免其技术被公开。可以说这是国内优先权制度的最大优势。此外,由于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授权容易、快捷,但授权后不稳定,而发明专利申请困难、耗时,但授权后稳定,当申请人对自身技术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不是很有把握时,可以先提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改进技术方案后再提交发明专利申请,要求在先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从而将实用新型专利转化为发明专利并予以延续。如果申请人认为其技术方案符合发明专利授权条件,先提交发明专利申请,但考虑到产品市场寿命短等因素,又想尽快授权,可以再提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主张在先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从而将发明专利转化为实用新型专利,缩短保护期。可见,优先权制度既充分保护了申请人的利益,又促进了发明人改进其技术方案的积极性,从而推动了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