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保护标志的详细信息(越详细越好)
首先,关于原产地产品保护制度的一些基本概念
(一)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概念及其功能
在TRIPS协议中,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农产品国际贸易中发挥着尤为重要的作用。该协定第三章第22-24条明确规定地理标志是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TRIPS协议规定:“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产品原产于某一成员国或地区,或该地区某一地方的标志。而产品的某些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在本质上都可以归结为地理来源。”由此可见,世界贸易组织要保护的地理标志有三个基本点:1,必须证明是一种产品的真实来源(即原产地的地理位置);2.产品必须具有独特的质量、声誉和其他特征;3.这些独特的品质、声誉和特征本质上都可以归因于特定的地理位置。这一定义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下的《关于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的里斯本协定》中提到的“原产地名称的象征”在知识产权方面是一样的,是指某一特定产品原产于某一特定区域(既可以是一个国家,也可以是一个地区),其特征与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密切相关。符合这些基本要求的特定区域称为原产地。因此,可以得出结论,TRIPS协议关于地理标志的规定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原产地名称的规定基本一致。
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不仅专门增加了对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还对地理标志进行了明确界定:“地理标志是指某一商品来源于某一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为因素决定的标志”。可见,我国《商标法》界定的地理标志与《TRIPS协定》界定的地理标志基本一致,都是包含原产地特征的特殊地理标志。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0年3月1日以局长令的形式发布并实施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条例》。“原产国”也有明确的定义:
“原产地域产品,是指使用特定地区生产的原料,按照传统工艺,在特定地区生产的产品,其质量、特征或者声誉实质上取决于该原产地域的地理特征,并按照本规定经审定后以该原产地域命名的产品”。所以,给这个产品起的名字就是原产地名称。
根据上述规定,原产地名称包括四个基本含义:1,原产地名称必须实际存在,并且是地理名称。可以是一个国家的名字,比如法国白酒,中国丝绸等。也可以是某个地区的名称,如金华火腿、龙井茶、吐鲁番葡萄等。2.必须是当地的土特产,或者是独特的传统工艺生产的产品。比如吐鲁番葡萄干,是当地历史上独特的自然选择葡萄品种,采用传承千年的传统加工工艺,结合当地独特的土壤、气候、温度、湿度、光照等地理环境条件生产而成。3.在国内外市场享有良好的声誉,具有一定的特色和品质。4、原产地名称必须经过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特定程序批准后,才能得到相应的确认和保护。
从上面的介绍可以看出,我国对原产地的规定与国际上对地理标志和原产地的定义基本一致,是可以互换的三个概念。
(二)原产地名称权的概念
所谓原产地名称权,是指特定商品在特定原产地的生产者或者代表其的机构对其原产地名称享有的专有权利。其中,“特定商品”是指由产地人文地理条件决定的具有特定品质和特征的商品,符合真实稳定的传统条件,在一定地理范围内享有相对稳定的声誉。这是一项集体专属权利。原产地名称不能被一个人或一个企业垄断。原产地名称被原产地的商会、机关或者行业协会等组织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的,该商会、机关或者组织享有该地理标志的专用权;原产地名称未注册为证明商标的,原产地名称权为地方性权利。原产地名称权没有有限的保护期,这取决于原产地独特的人文地理条件。原产地命名权是唯一的,不得转让给在其他地方生产的企业或个人。因为地理标志不能交易,所以原产地名称权具有不可交易的属性。
实践中,原产地名称权主要表现为使用权和禁止权。使用权的主体是一定地理范围内生产者的集体使用。这和商标权有着本质的区别。禁止权不仅包括禁止其他地理区域的生产企业和经营者,还包括禁止当地生产的不具备特征要求和传统条件的产品。
(三)原产地产品保护制度的主要保护对象
根据TRIPS协议对产品原产地的定义,一种产品的特征必须“主要与地理原产地相关”,才能确定为原产地。这在很大程度上涉及到当地特有的自然环境条件,包括气候、土壤、水等因素,也往往涉及到特定区域的传统工艺等人文因素,所以绝大多数的保护对象都是与特定区域的自然资源密切相关的产品。从历史上看,原产地的产品保护制度是由葡萄酒引起的,后来逐渐扩展到葡萄等其他农产品、加工品和手工艺品。然而,几十年来,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尤其是酒类、饮料和各种食品)一直占世界各国保护原产地产品的绝大多数。因此,可以说,原产地产品保护制度的主要对象一直是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目前,欧盟受地理原产地保护的产品超过1000种,其中大部分是农产品及其加工品(主要是食品);法国有23种受保护的产品,其中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如香槟、干邑)占大多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