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从化市明珠工业园优惠情况
1、汽车、摩托车及配件、日用精细化工、医药、食品、珠宝、新材料、机械设备制造、电子信息、动漫(原创)、现代物流(在物流园内,由市经贸局、投资服务中心审核并报市政府确认)。
2、世界500强企业、省级以上驰名商标企业、技术密集型和高新技术企业(经上级科技部门认定)。
3.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地价)以上的其他工业企业和旅游项目(经市旅游局和投资服务中心审核并报市政府确认)。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企业,必须在从化工商注册(外资企业和工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从化税务注册,在从化纳税。
(二)适用时间:自发布之日起至2011 12 31。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的减免(即收费减免)
1、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的新建项目(企业)免征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土地登记费、不动产权利登记费、工程勘察费、水样检测费、公证费、防雷设施检测费等6项服务收费按50%的规定收取。
2.65438+2008年2月31日前报建的新设项目(企业)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的厂房(仓库)、物流仓库、营业用房(在物流园区内,下同),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宿舍、办公楼等配套设施按50%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009年6月5438+10月1、201、65438+2月31期间建设的厂房(仓库)、物流仓库、业务用房,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0%收取,宿舍、办公楼等配套设施不予减免。
3.旅游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2009年65438+10月1、201、65438+2月31期间建设的宿舍、办公楼等配套设施不予减免。
(3)财政激励
1.新办企业自纳税之日起(按本办法规定年限,下同)给予财政奖励。65438+2008年2月31前,将企业对市本级财政贡献的100%(相当于企业在市本级留成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下同)作为发展基金奖励给企业(享受时间不超过2年);2009年6月5438+10月1至6月11、65438+2月31,奖励企业对市本级财政贡献的50%作为发展基金(享受时间不超过3年)。
2.以租赁(厂房)形式设立的项目(企业),在租赁生产经营期间暂不享受财政奖励;企业购买土地或厂房并建成投产(开业)后,新办项目(企业)享受优惠财政奖励,租赁期内的财政奖励予以兑现,计入享受财政奖励优惠期。
3、旅游项目自开业之日起纳税,2008年2月31日前按企业对市本级财政贡献的80%作为发展基金(享受时间不超过2年);2009年6月5438+10月1至2月31,201,奖励企业对市本级财政贡献的40%作为发展基金(享受时间不超过3年)。
(4)处理程序
1,费用减免手续。项目投资购地后,办理相关手续时,向市投资服务中心申请减免费用。市投资服务中心以项目建设为依据,办理费用减免审核申报手续。
2、财政奖励招标流程。新办企业应在纳税当日到市投资服务中心办理企业税务备案手续,一年后申请财政奖励。市投资服务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3、项目投资强度和建设期限,由市投资服务中心会同市国土房管局、规划局、市建设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审核;项目未按投资强度和建设工期要求进行建设和竣工的,需缴纳减免的费用金额(具体由市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实施)。
(5)投资服务
1,市投资服务中心负责项目涉及相关部门的协调、项目进度的累计统计、减免费用、财政奖励等相关政策的审核、受理投资项目在筹备过程中的投诉。
2、财政奖励给企业的发展基金和奖励给项目引荐人的奖金,每年由市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由市投资服务中心根据市政府的批复,向市财政申请直接支付给企业和项目引荐人。财政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支付,然后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市财政按照镇(街道)和园区的财政管理体制进行结算和共享。
3.对重点项目实行市级领导联系责任制,确定专人协调和跟踪落实,做到特事特办。
4.各职能部门要及时协调和帮助投资者解决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问题,及时调解矛盾纠纷,监督合同的执行。
5.鼓励和支持企业引进人才。新办企业引进、招聘各类高级专业人才,优先照顾其入户(含家属)、子女入学(由企业提出申请,市投资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二、项目推荐奖励。
(一)对符合优惠政策的引进项目,按引进项目第一年对市本级财政贡献的5%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招商引资奖励的程序、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1.项目引荐人应在项目或企业(含租赁厂房投资建设的项目)引进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投资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从化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审批表》(申请人须本人签字)。
2、市投资服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3.企业建成投产(开业)纳税满一年后,由市投资服务中心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确定引进项目税额和市级财政留成部分,计算招商引资奖励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