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资格

法律主观性: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商标代理机构要取得商标代理权,需要向商标局备案,经商标局核准后取得代理权。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所称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的商标代理业务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商标局备案: (一)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证明或者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证明并留存复印件;(二)提交商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三)提交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商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商标代理机构违反《商标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公告,并记入其信用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是指在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商标代理执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