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的形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商标在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具体形式有:

1.将商标贴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通过直接附着、雕刻、品牌或编织的方式,或在附加标志、产品手册、小册子、价目表等上使用。商品的;

2.商标用于与商品销售有关的交易单据,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证等。;

3.商标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使用,或者在公开出版物上刊登,以及利用广告牌、邮件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对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广告宣传;

4.在展览会和博览会上使用商标,包括在展览会和博览会上使用商标提供的印刷材料和其他材料;

5.符合法律要求的其他商标使用形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相同或者近似,同其所在地的名称、标志、地名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与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的;

(七)欺骗性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或者产地产生误解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熟知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除非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