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需要分吗?
商标权是可以分割的因为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以指定商品和核准的商标标识为界的,所以商标权可以看作是一个权利的捆绑。这一系列权利是在每一种指定商品的基础上形成的。当商标申请人或注册人自愿将一个商标分割为几个时,只是将原有权利分割为几个,但此时几个商标的权利仍与原有一致,因此不会损害其他商标申请人和公众的利益,法律自然也没有必要否认商标分割的存在。
法律依据
商标法条约
第十条名称或地址的变更
(1)[注册持有人名称或地址的变更] (a)如果注册持有人保持不变,但其名称和/或地址发生变更,各缔约方应同意,注册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应通过其签署的信函请求商标主管机关在其商标注册簿中进行变更注册,该信函应注明注册的注册号和变更请求的内容。关于申请的提交形式,在下列情况下,任何缔约方不得驳回申请:
(一)以书面形式提交的申请,在不违反第(三)项的前提下,相当于实施细则规定的申请表;
(2)如果缔约一方允许用传真向商标局发送信函,并且以这种方式发送了申请,则在不违反(c)项的情况下,以这种方式发送的纸质副本等同于第(1)项所指的申请。
(b)任何缔约方均可要求申请书注明:
(一)注册持有人的名称和地址;
(2)如果注册持有人有代理人,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
(3)如果注册持有人有联系地址,其联系地址。
(c)任何缔约方可要求申请必须以商标局接受的一种语言或其接受的几种语言之一书写。
(d)任何缔约方均可请求向商标局缴纳变更申请费用。
(e)即使变更涉及多次注册,也只需一次申请,但所有相关注册的注册号必须在申请中注明。
(2)第(1)款[申请人名称或地址的变更]在细节上作必要修改后,应适用于涉及一项或多项申请的变更,或涉及一项或多项申请和一项或多项注册的变更。但是,相关申请的申请号未公布或者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不知道申请号的,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明确变更申请。
(3)【代理人姓名或地址或联系地址的变更】第(1)段适用于代理人姓名或地址及联系地址(如有)在细节修改后的任何变更。
(四)[其他禁止性要求]除第(1)至第(3)款所指的要求外,任何缔约方不得规定本条所指的申请必须满足其他要求,特别是不得要求提交任何变更证明。
(五)【证据】当商标局对变更申请中所包含的声明的真实性有合理怀疑时,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商标局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