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许可人使用服务商标的有关规定

根据《商标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使用服务商标有关问题的意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一样,服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服务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服务质量。服务商标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由于服务的无形性,服务商标被许可人不能像商品商标一样在其提供的服务上直接标明其名称和地址;但是,服务商标被许可人应当通过在其提供服务的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在其提供服务的工具上标明、在交付给消费者的商业单据上标明等其他适当方式,让消费者知道其名称和地址,履行这一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