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定义的知识产权类型
知识产权包括以下类型:
(1)专利权。其诉讼标的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权是授予发明人或者单位对发明创造成果依法享有的独占、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2)商标权:其诉讼标的是商标;商标是为帮助人们区分不同商品而专门设计并有意识地置于商品或其包装表面的一种标记。商标权是指商标使用人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3)版权。其诉讼客体是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原创成果;著作权又称版权,是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依法对自己的文学、艺术、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
(4)其他类型。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在智力创造或创新活动中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由发明专利、商标、工业设计等构成的工业产权,以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电影等作品构成的著作权(版权)。知识产权的分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国际法和国内法是分类的依据。广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包括人类智力创造的所有成果,即WIPO所界定的范围,但保护的内容是由国内法确立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下列客体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