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加盟店,签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特许经营者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应对合同内容进行充分了解,以确保自身权益。不要以为加盟合同都是总部系统的模板,不能修改。事实上,合同应该通过双方同意来签订。也就是说,加盟商不仅要睁大眼睛看清内容,还要有要求修改内容的权利。以下十点注意事项特此提供给加盟商,作为签约时的参考。
第一,加盟总部要要求出示服务胸卡注册证。因为所谓加盟就是总部把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也就是说,总部必须拥有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也就是说,总部首先要取得中央标准局颁发的服务标签注册证。前阵子有一个中国餐饮连锁体系的争议。新旧系统进入公平贸易委员会。后来,败诉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称,就连已经加入体系的加盟商也被迫更改名称。多无辜啊!所以加盟商在加盟之前,一定要先确认总部确实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放心加盟。
第二,版税的支付方式。一般来说,总部会向加盟商收取三种费用,即加盟费、提成费和押金。所谓加盟费,是指总部为帮助加盟商进行开店前的整体开店规划和教育培训而收取的费用。特许权使用费是指加盟商使用总部商标和享有商誉需要支付的费用。这是一个连续的收费。只要加盟商继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支付期可以是一年一次,也可以是季度或月度。至于押金,是总部为了保证加盟商切实履行合同,按时付款而收取的费用。
其中,由于特许权使用费的不断收取,部分加盟总部会要求加盟商在签订合同时,开出合同期内特许权使用费全额的支票。比如合同期为五年,版税按年支付,有些总部会要求加盟商一次用五张支票支付五年的版税。后来有了这样一个案例。某系统加盟商开店两年,因为生意不好倒闭了,但是早在签约的时候就给总部交了一张五年提成的支票。
按理说,未来三年,既然店铺已经停止使用总公司的商标和商誉,就不需要支付专利费了。但是,总公司仍然将收到的支票滚入银行提取,导致加盟商不仅失去了两年的业务,而且还要支付这些已提取支票的金额!所以加盟商在满足总公司要求一次性开出合同期内所有特许权使用费的支票面额时,一定要记得在合同上加个备注。加盟商关店不再开店,总公司必须返还未到期的版税,以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总部供货价格。在一般的加盟合同中,总部会要求加盟商从总部进货,不得私自进货。这往往是总部和加盟店最有争议的部分。因为加盟商往往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高,就自行从国外采购了。但基于连锁体系质量的一致性,总部不得不要求加盟店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产生了纠纷。比较合理的做法是,加盟商在签订合同时,应事先询问总部供应的价格不能高于市场,或者高于市场是可以接受的,避免事后双方在价格上产生纠纷。
第四,商圈保护。通常情况下,总部为了保证嘉盟门店的经营利益,会有商圈保障,即在一个商圈内不开第二家分店。所以加盟商一定要非常清楚商圈的范围。但常见的情况是,综合部在保证距离商圈不远的情况下开第二家店,影响了原有加盟店的生意,引起抗议。其实如果总部设在安防商圈之外,加盟店是没有权利抗议的。但值得一提的是,当一些连锁店增加或达到饱和时,在商圈的保护下很难再开新店,于是偶然发展了第二品牌。意思是使用另一个新的品牌名称,经营内容与原品牌完全相同,这样就不用受限于原品牌的商圈保障。比如曾经有一个房屋中介连锁系统就是这样,最后当然会引来加盟店的一群抵制。因此,加盟商为了保护自身权益,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说明总部不得开发经营内容相同的第二个品牌。
第五,竞业禁止条款。所谓竞业禁止,是指总部为了保护业务技术和知识产权,要求加盟商在合同存续期间或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与原加盟商从事同一行业。这个规定是为了保护总部的知识产权,没有错。公平交易委员会也认为这不会违反法律。但是竞业禁止期应该多长才算合理呢?如果太长,可能会影响加盟商以后的工作权利。对此,曾有连锁体系将竞业禁止条款规定为三年,加盟店起诉公平交易委员会。交易会认为竞业禁止条款合理,但认为三年太长?后来总部也明智地把三年改为一年。所以加盟商在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慎重考虑,不要影响以后的生计。
第六,管理条例的问题。一般加盟合同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多则上百条。但通常会有一个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总部管理规定办理。如果加盟商遇到这种情况,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定附在合同上,成为合同的附件。因为管理规则是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把合同中没有规定的事项全部纳入其管理规则,随时修改,为所欲为,然后加盟商就只能任由总部摆布了。
第七,关于违约金。由于特许经营合同是总部拟定的,所以会对总部更有利。在违约金方面,通常只列出了针对加盟商的部分,而总部违约的部分则只字未提。加盟商应该能够提出相对的要求,明确总部违约时的惩罚条款,特别是总部应该提供的服务项目和物流支持,并要求总部实际实现。
第八,关于纠纷的处理。一般在特许经营合同中会明确列出管辖法院,通常总部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以便将来有需要时,更方便总部人员往返附近法院。值得一提的是,某加盟总部曾经在合同中规定,加盟商要想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经过总部的调解委员会。在这种情况下,调解委员会的成员是谁?如果都是总部出的问题,那么调解的结果当然会偏向总部,不利于加盟商。由于合同的原因,加盟商不能无视调解委员会,直接打官司。因此,笔者建议加盟商在遇到类似条款时,应要求删除。
第九,合同终止的处理。合同终止,加盟商最重要的是拿回押金。这时候总部会检查加盟商有没有违约,有没有欠款。同时,总部可以要求加盟商自行拆除招牌。如果一切顺利,没有欠款,总部会退还押金。但一旦发生纠纷,是否撤下招牌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焦点。有些总部甚至雇佣自己的员工拆除招牌。在这种情况下,加盟商需要依赖于谁最初资助了招牌。如果是受许人出资,那么招牌“物业”的所有权应该属于受许人。虽然总部拥有商标所有权,但不能擅自拆除。如果真的要拆除,必须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总部自行拆除,就是破坏罪。
第十,这是最后要注意的,就是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各执一份。有一次,一家连锁超市和加盟商签约后,总部留了两份合同,没有给加盟商留一份。后来被公平交易委员会起诉要求改正。所以加盟商一定要记得保留一份,这样才能清楚的了解合同内容,保证自己的权益。
当然最重要的是在签合同之前要把合同的内容看清楚,一条一条的了解内容。有什么不清楚或者不清楚的地方,要问清楚总部工作人员。因为只有在签约前仔细了解合同,才能减少以后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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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披露事项是否应作为披露事项(本文来自中国县域经济交流网)与特许经营合同内容实际一致。
(2)商圈调查和销售预测总部进行定点店铺调查和商圈调查,提出选址调查报告和包括销售预测、利润预测在内的商业计划书。志愿者要确认的是,总部做出的门店销售预测是仅供参考,还是合同中有规定保证销售(保证加盟店最低收入)?如果总公司基于客观合理的信息作出销售预测,合同没有保证最低销售额,那么即使店铺的销售额达不到预测的销售水平,也不能追究总公司的法律责任。
(3)各种应付费用特许经营涉及各种费用。签订加盟合同时,志愿者要查看各种象征性费用的补偿指标。比如加盟费通常是不退的,押金主要是保证加盟店对总部的债务。特许经营合同终止时,如果加盟店没有债务,应当返还。所以要检查确认付款,退什么,什么时候退。
(4)违约时的损害赔偿和合同终止时的违约金。无论是加盟店还是总公司违约,对方都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通常,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了固定的补偿制度。比如加盟店违约,要支付30个月的使用费作为补偿。如果这个协议没有特殊的例外,法院不会裁定它无效。因此,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应核对并确认损害赔偿金和违约金的数额。
(5)竞业禁止义务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大多数特许经营者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从事同类业务,特许经营者在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一年至数年不等)不得从事同类业务,以保护其专业技能和之前的商圈。这样,即使加盟店在特许经营合同履行期间,想转投其他加盟连锁体系,如果是同行业,也会受到合同的限制,无法经营。因此,在加入新的特许连锁体系时,应充分重视这一规定。
(6)区域加盟(地域有限)与现有加盟店相邻,总部新开直营店或允许开设其他加盟店,将影响现有加盟店的经营业绩。这种场合,在加盟合同中,如果有一定的独家区域限制,现有门店可以追究总部违约的法律责任。如果只是促销员口头承诺,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加盟商很难在诉讼中以区域加盟侵权为由向总部主张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