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程序更加完善。
这一条是在原《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基础上修改的。原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变更注册商标的;(二)变更注册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商标专家指出,这次修改,一是将原来的责令商标局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的规定,改为先责令商标局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商标局将“撤销其注册商标”;二是删除了原第三条关于‘注册商标自行转让’的规定;第三,如果增加了‘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准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此外,原《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可以撤销其注册”的规定也被删除。
根据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撤销注册商标的条件是商标注册人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注册商标在使用过程中自行变更。依照本法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标识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本法禁止改变注册商标而不重新申请注册。二是变更注册人姓名或地址。变更登记人的名称或者地址属于登记事项变更,应当提出变更申请。任何改变自身的行为都是本法所禁止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三是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比如代理。第四,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准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法律会对其进行规范。第五,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将被撤销。
根据不同情况,新商标法第49条也规定了不同的撤销程序。因注册事项变更被撤销的商标,商标局应当先责令其限期改正。当事人在商标局规定的期限内未补正的,商标局应当主动撤销其注册商标。
责令限期改正是指商标局停止并纠正商标使用中的违法行为,即限制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改正其违法行为,使其行为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专家陈家金律师说。
对于通用名称和三年不使用的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对于被动撤销,第四十九条也规定,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应当自收到撤销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商标被撤销后,其商标专用权不再存在。本案中,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不存在权利冲突,应当允许。但是,被撤销的注册商标,毕竟以前被使用过,或多或少对市场有一定的影响。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不必要的误解和损失,有必要对一定期限内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进行一定的限制。因此,新《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一年内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