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朋友是女朋友的监护人吗?
根据人民意见第十二条,叔侄不是近亲属,是民法通则中的近亲属。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
(三)其他近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本法中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与叔叔不愿意担任b的监护人的情形不符,因此,由于C叔叔不是近亲属,在非自愿的情况下,没有担任监护人的义务。
而A属于“②兄弟姐妹;”无论甲方是否愿意,在没有其他监护人的情况下,甲方都有义务承担监护义务。
所以答案一定是A,而不是楼主说的C。如果楼主看到的标准答案是C,那么标准答案就是错的,不是我。呵呵,是真的。。。。。。。。这是法理和法律的问题,不是猜测对错。。。。。。。。嗯。多有趣啊
法律基础1:民法通则/rssh/Article_Show.asp?ArticleID=31(全文)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人的,由下列有监护人资格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弟姐妹;
(三)其他近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近亲属中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下列人员的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其他近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其近亲属中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法律基础2:人民的意见
/mtyj.html(全文)
12.《民法通则》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13.为患有精神疾病的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14.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二)、(三)项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的规定作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取得监护资格的人没有监护能力或者明显不利于被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选择后一顺序的最佳监护资格人。被监护人有辨认能力的,应当酌情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的几个人。
16.对是否为监护人有争议的,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指定。未经指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