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的使用规则和标准是什么?
分析: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7718—1994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标签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国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
2参考标准
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1343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3术语
3.1食品标签
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和所有说明。
3.2预先包装食品
预先包装在容器中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
3.3容器
食品的全部或部分以任何包装形式包装为一个运送单位,包括包装纸。
3.4食品添加剂
为改善食品的品质、色、香、味,满足保藏和加工工艺的需要,在食品中添加化学合成物质或天然物质。
3.5配料
用于食品制造或加工并存在于最终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修饰形式)。包括水和食品添加剂。
3.6保质期(最佳食用期)
指在标签规定的条件下保持食品质量(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间,食品完全适合销售,符合标签上或产品标准中规定的质量(品质);过了这个时期,食物在一定时间内还是可以吃的。
3.7保质期(推荐的最终食用期限)
指食品在标签规定的条件下可以食用的最后日期;过了这段时间,产品的质量可能会发生变化,所以这种食品不再适合销售。
3.8固体
食物中含有固体和液体物质的固体部分,不包括可溶性固体。
4项基本原则
4.1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误导或欺骗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
4.2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和符号,使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属性与另一种产品相混淆。
4.3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4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通俗易懂、准确科学。
5内容一定要标注。
5.1食品名称
5.1.1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5.1.1.1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一种或多种食品名称时,应选择其中一种。
5.1.1.2以上没有规定名称的,必须使用不误导或者混淆消费者的通用名或者常用名。
5.1.2使用“新名称”、“陌生名称”、“品牌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5.1.1条规定的名称中的任何一种。
5.1.3为防止消费者对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和制作方法产生误解或混淆,可以在食品名称前附加或在食品名称后注明相应的文字或短语。
5.2配料清单
5.2.1除单一成分的食品外,食品标签必须注明配料表。
5.2.1.1配料表的标题为“配料”或“配料表”。
5.2.1.2各种配料必须按降序排列。
5.2.1.3如果一种成分本身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其他成分组成的复合成分,则必须在成分表中注明复合成分的名称,后面加括号,原成分应按降序逐一列出。当复合配料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有规定名称,且其添加量低于食品总量的25%时,可以不标注原配料,但必须标注其中的食品添加剂。
5.2.2各种成分必须使用第5.1条中规定的特定名称。食品添加剂必须使用GB 2760中规定的产品名称或类别名称。
5.2.3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为其他配料(指发酵制品,如酒、酱油、醋)时,为表明产品的本质属性,可用“原料”或“原料及配料”代替“配料”,并按5.2.1.2条的规定进行标注。
5.3净含量和固体含量
5.3.1必须标明容器中食物的净含量,如下:
A.流质食品,消费量;
B.固体食物,使用质量;
C.半固体食物,有质量或体积。
5.3.2对于容器内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净含量外,还必须注明食品的固体含量,以质量或百分比表示。
5.3.3如果同一容器中装有几种质量相同、形状相似的食品,必须标明净含量,还必须标明食品的数量。
5.4生产商和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必须标明依法注册的食品生产、包装、分装或销售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食品必须标明原产国家和地区(香港、澳门和台湾省)以及在中国依法注册的总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5.5日期标记和储存指南
5.5.1必须注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或/和保质期。
5.5.1.1日期按年、月、日顺序标注。
5.5.1.2保质期或储存期可以用下列方式之一表示:
a“最好在之前吃”或“最好在之前喝”(用于保质期);
“最好在之前吃”或“最好在之前喝”(用于保质期);
“吃之前”或“喝之前”(用于保质期)。
B.“保质期到……”;
“储存期限到……”;
C.“保质期是...几个月”。
“保质期...几个月”。
5.5.2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储存期与储存条件有关,必须注明食品的储存方法。
5.6质量(质量)等级
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食品,必须标注食品质量等级。
5.7产品标准号
必须标注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代码和编号。
5.8特殊标签内容
5.8.1经电离辐射或电离能量处理的食品,必须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
5.8.2任何经过电离辐射或电离能量处理的成分必须在成分表中注明。
6允许免除标记内容。
6.1当容器最大表面积小于10cm2时,除香料和食品添加剂外,第5.2条和第5.5 ~ 5.7条的内容物可豁免。
6.2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保质期或储存期超过18个月的食品,可免除保质期或储存期。
6.3进口食品可免于注明原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和产品标准号。
7推荐的标签内容
7.1批号
食品生产或分装单位确定的方法,应当标明食品生产(分装)的批号。
7.2饮食方法
为了保证食物的正确食用,标签上可以注明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每日推荐摄入量、烹饪和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如有必要,可在标签上附上单独的说明。
7.3卡路里和营养
热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可按GB 13432标注。
8基本要求
8.1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离。
8.2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在流通过程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要保证消费者在购买和食用时醒目、易识别、易阅读。
8.3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清晰、简明、醒目。文字、符号和图形要直观易懂,背景和底色要用对比色。
8.4食品名称必须醒目地显示在标签上。食品的名称和净含量应该在同一个视野里。
8.5食品标签中使用的文字必须是规范汉字。
8.5.1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但必须拼写正确,不允许使用王子对应的汉字。
8.5.2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可以同时使用,但必须与汉字有密切的对应关系,外文不得大于对应的汉字。
8.6食品标签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必须是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如:
质量单位:克或克,千克或公斤;
体积单位:毫升,毫升或毫升,升或升。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的起草工作组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裴珊、、、陈、、郝烃、。
本标准参考了FAO/世卫组织法典Stan 1-1991预包装食品通用标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