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商标侵权有关的问题
1,注册商标或未注册商标的通用名称抗辩
如果商标是商品的通用名称,并且被广泛使用,可以通过商标争议,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原告的商标。作为商标的一部分,通用名称被任何人恰当地使用。
2、药品名称注册商标专用权抗辩
药品名称也是注册商标。如果他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药品上使用药品名称,不构成商标侵权,前提是不能突出核准备案的药品名称。理由如下:第一,药品名称与药品注册商标的冲突是我国药品管理制度与商标注册制度不协调造成的。作为当事人,不存在主观过错。
3.合理使用企业名称和中华老字号。
商标和企业名称同属于商业标志的范畴,但属于不同的法律保护和调整范畴。应当按照诚实、公平、利益平衡和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在消费者中是否存在混淆,被侵权商标的知名度等进行处理。
未显著使用企业名称,未造成市场混乱,且明确标注生产企业和地址的,不作为商标侵权处理。特别是对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如果当事人没有恶意,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历史因素和使用现状,公平合理地解决冲突,不宜简单认定为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对于权属清晰的老字号等商业标识的纠纷,应尊重历史,维护既定的法律秩序。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实际起到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企业或企业名称缩写,视为企业名称,给予保护,以制止不正当竞争。使用企业名称构成侵犯商标权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责令停止使用企业名称,或者限制企业名称的使用方式和范围。一般来说,原告以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为由请求撤销或变更被告企业名称,如果该企业名称已连续使用多年以上,具有市场稳定性,一般不应撤销。
4.注册商标的其他合理性和正确使用。
只要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正当使用,就可以作为抗辩理由。比如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除非该地名有其他含义,使用该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该条允许注册具有第二含义和县级以上名称的商标,如“红河”商标。但实际上限制了商标权人的一些权利,即注册商标作为地名在他人商品上的合理使用。同时,商标的价值可分为商标作为文字、标识本身的象征价值和经营者通过经营活动建立商标与商品、商品生产者之间的联系而附加的差别价值。禁止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应当排除正当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基本符号价值部分。
一般来说,辩解人对商标的正当使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辩解人主观上善意,仅将商品作为描述性使用和表示使用,不作为商标或者包装装潢使用,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者误解。这些都需要被告进行解释和证明。
首先,注册商标如何被他人使用
双方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备案手续。
从内容上看,商标注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注册的商标享有国家法律保护的各种权利,包括专用权、禁止权、许可权、转让权、续展权和标注权,其中专用权是最重要的权利,其他权利均由该权利派生而来。
商标使用许可权是指商标所有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商标转让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所享有的权利。
因此,注册商标可以被他人使用。
二、起诉法院对民间借贷的抗辩理由有哪些?
1.被告人辩护中还有其他基本的法律关系。
2.被告辩称,贷款已经偿还,也就是说,债权已经产生,但由于清算而消灭。
3.被告抗辩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并能做出合理解释。
4.被告辩称,原告的资金转账是为了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
5.被告提出的有效抗辩包括抗辩合同未生效,合同因违法而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管理工作,设立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