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原则是什么?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地理标志受保护的,应当规范地理标志的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地理标志的产品名称可以是由具有地理标志功能的名称和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通用名称组成的组合名称,也可以是使用历史悠久的“常规”名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理标志不予保护:

1.产品或者产品名称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损害公众利益的;

2.产品名称只是产品的通用名称;

3.产品名称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的;

4.产品名称与受保护地理标志的产品名称相同,导致公众对该产品的原产地产生误解的;

5.产品名称与植物品种或者动物育种名称相同,导致公众对产品原产地产生误解的;

6.产品违反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可能对环境、生态和资源造成危害的;

7.外国地理标志产品在其所属国家或者地区被撤销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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