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诚信标志(图)
肖敏字[2006]第17号
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企业使用“3.15诚信标志”的许可规则
(2006年5月18日福建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第四届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福建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消委会)决定,有条件允许企业使用“3.15诚信标志”。许可使用该标识的目的是通过统一的公益识别标识,让消费者正确选择已经由省消委会诚信承诺和保证的商品和服务。同时,这个标志也是消费者回应诚信,经营者立足诚信的良性互动载体。
此外,由于一些社会组织滥用“3.15”,使具有法定职能的消费者组织的声誉受到误解或贬损。推广“3.15诚信标志”也有保护“3.15”公共资源和消费者组织声誉的积极目的。1,“3.15诚信标志”由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人使用:
(1)福建省内从事生产、销售或者提供劳务的企业;
(二)具有法人资格,具有国家法定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书和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证书;
(三)国家实行安全、卫生等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应当取得相应的证书;
(4)通过GB/T 19000-IS09000系列标准认证或本行业权威认证机构的认证文件;
(五)产品和服务上市三年以上(含三年),连续两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未发现不合格产品和重大投诉;
(6)企业具有合法的专用商标,其产品和服务具有较高的声誉和相应的售后服务承诺及售后服务网络;
(7)相关行业协会、各级消委会有效担保或已参与“先行赔付”协议企业或提供充分财产担保的企业。
2.使用“3.15诚信标志”的企业应做出以下承诺:
(1)生产或销售的商品(包括服务)安全、健康、无污染;
(2)生产和销售过程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三)按照规定纳税;
(四)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和法规;
(五)尊重消费者合法权益,发生消费纠纷时自愿接受福建省各级消费者委员会的调解,积极主动化解消费纠纷;
(六)尊重消费者合法权益,发生消费纠纷时自愿接受福建省各级消费者委员会的调解,积极化解消费纠纷;
(7)如因违反上述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而导致继续使用3.15诚信标志不适当的,愿意放弃使用3.15诚信标志的权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1.向当地消费者委员会和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3.15诚信标志”资格审查办公室所在地办事处申请;
2、地方消费者委员会、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3.15诚信标志”使用资格审查办公室对各地相应初审申请企业出具推荐证明;
3.将企业申请表、相关材料、推荐信、担保函提交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3.15诚信标志”资格审查办公室审核;
4、外地企业驻闽机构也可直接向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3.15诚信标志”使用资格审查办公室直接申请;
5.评审时,办公室将视情况对申报企业和产品的质量水平、售后服务、市场情况、用户意见等进行调查评估;
6.审查通过后,同意授予企业3.15诚信标志使用资格的企业,必须与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资格审查办公室签订3.15诚信标志使用协议,自觉维护“3.15”形象,信守承诺,自觉接受广大消费者。
7.出具推荐证书的单位保证使用该标识的企业符合本细则的条件,并承担连带责任。1.企业自愿申请退出的处理:经审查批准使用3.15诚信标志的企业,在使用期间自愿退出3.15诚信标志使用资格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3.15诚信标志”资格审查办公室审查后,出具决定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2.对失信企业的处理:
(1)各级消委会发现使用“3.15诚信标志”的企业在市场经营中严重失信或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应及时处理,全省通报并曝光;拒不改进的,取消“3.15诚信标志”资格,并在媒体上公示。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2)对假冒或擅自使用“3.15诚信标志”的企业或个人,一经发现,应立即通知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厉查处,同时追究其法律责任。1.许可使用“3.15诚信标志”的产品生产企业,不仅可以在其自身产品和企业宣传资料的外包装上印刷和使用“3.15诚信标志”,还可以在其终端产品上粘贴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监制的“3.15诚信(防伪)标志”。
2.获准使用“3.15诚信标志”的服务业,不仅可以在企业宣传和相关经营场所印制或悬挂“3.15诚信标志”,还应当填写诚信经营责任书,接受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3.企业在印制、悬挂或以其他方式使用3.15诚信标志时,应将相关图案和文字说明报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3.15诚信标志资格审查办公室审核备案,确认无误并同意文字回复后方可使用。1.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有效复印件);
2.企业有效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质量检验报告(有效复印件);
3.相关行业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准及其他认证证书(有效复印件);
4、价格或收费批准文件(有效复印件);
5、填写“3.15诚信标志”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
6.注册“3.15诚信(防伪)标志”使用协议(加盖企业公章),提交“3.15诚信标志”不被复制的承诺书;
7.除上述材料外,获得政府荣誉的企业须提交荣誉证书(有效复印件);
8.各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文件;
9.银行系统出具的信用评级证明。1.福建省消委会聘请多家媒体和消费者代表,定期或不定期对“3.15诚信标志”活动和使用“3.15诚信标志”的单位进行评价和监督,维护“3.15诚信标志”活动的群众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2、由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即将获准使用“3。标识为15的企业名单应在7个工作日内在相关媒体和网站公示,征求消费者意见,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200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