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犯罪研究

随着电子商务在世界范围内的快速发展,其对电子商务犯罪的不利影响日益严重,对全球经济社会秩序危害极大,给传统法律带来诸多困惑和挑战。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已成为保障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关键。一、电子商务犯罪类型分析电子商务犯罪是指发生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犯罪。

1,利用电子商务洗钱。不法分子可以以虚假或真实的电子商务行为为掩护,利用网银结算的快捷性、客户身份识别的模糊性和支付保密系统的安全漏洞,采用匿名方式在电子商务系统内的账户间非法转移资金。

2、利用电子商务逃税。电子商务活动通过网络完成商务协议,然后发货,使得税收征收和监控失去了直接的实物,税收难以征收。电子商务的便利性和保密性使得确定纳税人的身份和交易细节极其困难,也造成传统监控手段失效,无法有效开展税收监管。

3.利用电商诈骗。电子商务使人们能够轻松地开展商业活动,同时也使商业欺诈更容易得逞,更难追究。犯罪分子可能打着电子商务的幌子签订电子合同,骗取受害人货款和定金后,不履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甚至完全隐藏踪迹,无法发现。

第二,我国刑事法律体系在电子商务犯罪方面面临困境:

1994、18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相关法律,形成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法律体系。但是,我国刑法关于电子商务犯罪的规定存在严重不足,主要表现为:

1,刑法典现有罪名的缺失。电子商务犯罪不仅涵盖了绝大多数传统犯罪对象,而且突破了刑法典的范围,产生了一些新的犯罪对象。与这些新客体相对应的新罪名,如通过互联网终端非法进入他人计算机设施、破译他人密码、使用他人资源、利用互联网向他人计算机系统传播计算机病毒、盗用网上客户支付账户等,在刑法中找不到,必然导致惩治困难。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通过立法进行补充,将其认定为这样的犯罪。此外,很多电子商务犯罪往往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犯罪的交织。比如电子商务诈骗罪,明显构成诈骗罪;必然会通过伪造、复制数据、信息等手段实施诈骗,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构成。本罪如何认定,是认定为一个罪名还是多个罪名,认定为一罪时是否坚持“从重处罚”的原则,也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2.电子证据的效力。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者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记录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电子商务犯罪中收集的证据大多可以归为这一类。目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电子证据不是一种法定的证据类型,这无疑给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刑事诉讼带来了巨大的障碍,给电子商务犯罪的认定带来了困难。然而,将电子证据纳入法定证据类型尚不成熟。电子证据能否独立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是刑事诉讼法中的难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