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转让的生效时间
商标转让的生效时间是商标局在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15日内出具同意转让注册商标的证明。
商标转让需要的文件如下:
1.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
2.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提交受让方为委托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在受理大厅直接提交受让方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转让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文件;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当提供经翻译机构签字确认的中文译本。
转让注册商标的手续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受让人必须具备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
2.烟草制品、人用药品注册商标转让时,受让人必须附相应证明;
3.转让方必须将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一并转让,但不能转让一部分,为自己保留一部分,或者将另一部分转让给第三方;
4.商标所有人已将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在办理转让前必须征得被许可人同意,并按照许可合同的规定处理善后事宜,不得因转让损害被许可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如果在此期间未能做到这一点,可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商标最后一次有效期满的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应当注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对续展的注册商标予以公告。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转让。对容易引起混淆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注册商标转让经核准后,应当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