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库灌区管理办法
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按照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执行。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和灌溉工程管理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水库和灌溉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和灌溉工程的监督管理。
电力、林业、交通、地质矿产等有关业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水库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水库和灌溉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水库灌溉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做好水库灌溉工程的运行、维护、管理和防洪保安工作,确保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实现工程良性循环。第六条水库、水利工程应当按照《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设立标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的规定,确定土地使用权,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库和灌溉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第二章水库管理第七条水库管理单位负责水库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尽可能利用库区波动土壤,水库管理单位可在服从水库蓄水的前提下组织耕种。
水库保护范围内的森林、山体原有所有权不变,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遵守有关保护水库安全、维护水库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八条在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水库主管部门批准;修建铁路、公路,或者进行矿山、工厂的生产建设,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水库倾倒废渣、废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第九条禁止开垦库区。
利用水库的支流养鱼,必须经水库管理单位批准,不得影响水库的蓄水功能。第十条水库的运行利用应当根据水库建设的发展目标,妥善处理防洪与兴利、上下游、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水库的综合效益。第十一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水文监测网络并配备通信设施,做好气象水文观测预报工作,提高预报准确率。第十二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计确定的洪水标准和水库的实际情况,编制水库年度防洪和经营性调度计划,制定可能发生最大洪水时的防护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需修改或变更,应报原审批部门审批。第十三条在汛期,综合利用水库的调度运用,以发电为主的水库汛限水位以上防洪能力的调度运用,以灌溉为主的水库汛末防洪兴利的调度运用,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运行。第十四条水库闸门启闭必须由水库管理单位的专职人员严格按照调度命令和操作规程进行。第十五条在水库设计供水范围内直接从水库取水的,必须进行技术论证并报上级审批,取水单位和水库管理单位应当签订供水协议,并按照供水协议的规定向水库管理单位缴纳水费。第三章灌区工程管理第十六条灌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灌区工程进行检查,在通水前和暴雨后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存入工程档案。第十七条因建设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或者灌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占用审批手续,支付开发补偿费或者建设等效替代工程。第十八条。在斗渠、支渠、干渠上开渠或者修建建筑物,必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九条禁止向渠道倾倒废渣、废土、垃圾等废弃物或者设置其他阻水设施。
禁止挖坑、种植植物、铲草、葬坟或砍伐树木保护运河。
禁止履带车和其他机动车辆在非正规道路的运河、堤防上行驶。
禁止擅自开启和关闭渠系建筑物的闸门。第二十条灌溉工程维护由灌溉工程管理单位和受益乡(镇)、村分工负责,维护费用从水费和其他收入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