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案
2010年4月22日,安岳县工商局接到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安岳县周晓酒类经营部销售的青岛牌生啤酒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在局领导的安排下,执法人员对该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部经营者周光弟涉嫌销售侵犯青岛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安岳县工商局于同年4月22日立案调查。
二、案情介绍
当事人周某某,男,汉族,现年28岁;经营场所:安岳县岳阳镇周浦大道北段178号,附54号,正在申请个体营业执照。
现查明,2010年3月25日,当事人周从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购买“青岛牌纯生化”啤酒3392支,进价54200元。当事人买回该批啤酒后,以每件20元的价格在安岳县销售1000件,获得销售金额2万元。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后,我局查明,该批啤酒实际商标为“五月风”啤酒,由青岛海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山东天一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加工生产,包装装潢上未标明生产厂家名称和地址,但青岛海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无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登记资料中无生产啤酒的经营范围。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委托加工生产该批啤酒时,使用的瓶子是印有青岛啤酒有限公司“青岛啤酒”注册商标和“TSINGTAO”英文注册商标的专用瓶,并将“青岛牌春生”作为其商品名称,乱用在瓶体标识和外包装盒上。瓶体上的标识和外包装盒上使用的标识、图案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岛啤酒纯生啤酒”图案和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第3888383号注册商标相似,且当事人周在销售时声称该啤酒为“青岛啤酒牌纯生啤酒”, 从而误导公众,使消费者误以为该批啤酒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岛纯生”啤酒,周光地销售啤酒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侵权行为,已经侵犯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中文商标青岛和英文商标青岛的专用权 ..
三、案件处理
销售侵犯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金额在654.38+万元以下。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654.38+0,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立案扣押的侵权啤酒2337件。
四、案例分析
接到投诉后,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全面调查,基本锁定了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尚未销售的涉嫌侵权啤酒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扣押。当事人不服,立即以我们的强制措施违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在网上发表舆论,称我局对商标侵权无管辖权,采取强制措施违法。我局高度重视,已召开案件分析会和案件审理会,确认案件最终性质。在定性分析过程中,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的说法:一种贝尔认为,本案当事人销售的啤酒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啤酒在名称、包装、装潢上近似,其行为属于傍名牌行为,故其行为应受《关于禁止利用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规制,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可依据本规定第六条认定为假冒。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当事人销售的啤酒虽然在名称、包装、装潢上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啤酒相似,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啤酒已经注册为商标,属于驰名商标,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关于禁止假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的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适用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可以并处罚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认定商标侵权行为,在认定过程中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调查取证,并通过案件审理会讨论认定。根据第二个观点,执法人员调整了调查方案,补充完善了与青岛工商机关调查、与山东禹城工商机关调查、消费者调查等多项证据。本案事实于2010年6月30日查明。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经过讨论分析,一致认定本案当事人应当定性为销售侵犯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
由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以本局胜诉告终。此案之所以能最终结案,主要取决于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认真克服困难,运用“抽丝剥茧,先易后难,由表及里逐步深入”的方法和技巧,注重查清案件的来龙去脉,从而弄清案件的事实和性质。值得一提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商标侵权认定原则,通过对消费者的调查,该局经案件审理会讨论,最终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啤酒侵犯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这是我局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有效维护权利人知识产权的一次创新尝试。
此案的成功侦破得到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的高度赞扬,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本案侦查具有典型意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