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的公司名称格式

法律分析:

一般来说,商标注册申请不被受理的主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申请文件缺少申请书、商标图样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申请书采用纸质形式,不打印或印刷。3.未按要求使用正确的申请表;擅自修改申请表格式的。4.申请表中未填写商品/服务项目名称。5.申请不是中文的;提交的文件、证件、证据材料为外文,未附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申请人、代理机构或者翻译公司公章的。6.由于未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无法确定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7.申请表上的申请人姓名、印章或签名与所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不一致的。8.商标图样不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9.宣称以立体标志、声音标志、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不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10.申请人以他人肖像申请注册为商标图像,未附肖像人授权委托书的。11.申报申请集体商标注册,但未提交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和集体组织成员名单的。12.申请人声明已经申请注册证明商标的,未提交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和证明其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监督检测能力的证明文件。13.声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 * *就同一商标申请注册,未同时提交附有* * *名称和申请人印章或者签名的附页的;或者提交附页,未说明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一商标申请注册的。14.申请人是国内自然人的,未提交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文件。15,境外公证不附带认证文书。16,未向商标局缴纳费用。17.商标局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或者未按照要求补正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止通过商标管理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区别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并且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注册标记。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相同或者近似,同其所在地的名称、标志、地名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与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的;

(七)欺骗性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或者产地产生误解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熟知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除非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一)仅指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的;

(三)其他缺乏鲜明特色的。

前款所列商标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易于识别的,可以注册为商标。

第十二条。以立体标记申请商标注册的,仅由商品本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予注册。

第十三条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犯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请求该驰名商标保护。

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抄袭、模仿或者翻译的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引起混淆,不予注册,禁止使用。

在不同或者不相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认定为办理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a)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的使用期限;

(三)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记录;

(5)使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注册审查和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可以根据审查和处理案件的需要,对该商标的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处理商标争议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办案需要,对该驰名商标作出认定。

在审理商标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对驰名商标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第十五条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擅自以自己的名义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商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反对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先前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且申请人与他人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的商标存在,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第十六条商标含有商品的地理标志,且该商品非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区域,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善意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商品来源于某一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为因素决定的表示。

第十七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照其所属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