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利用尽理论的地域性原则
权利穷竭原则本质上应该是权利在国际范围内穷竭,而不应该也不可能在国内或地区范围内穷竭。
首先,作为“识别标志”,商标的主要作用是识别商品,区分不同的商品提供者。这一功能是通过将商标与具体商品相结合来实现的。单纯的商标没有实际意义,只有与商品相结合,才能成为商品权利主体获取财产利益的工具和手段。商标所有人将商标贴在商品上,投入市场。消费者根据不同的商标进行选择购买,商标权的功能得以实现。商标权穷竭所控制的是实物的流通与实物所承载的商标权之间的关系,即一旦权利人或权利人同意将其投放市场,其所承载的商标权就会穷竭。商标所有人对带有商标的商品的专用权是一次性的,他只享有“将商品首次投放市场的专用权”。不管他怎么把它们投放市场,他把商品投放市场就获得了利益,他对商标权的投入得到了回报。正因为给商品贴上商标是有意义的,所以有学者提出了“特定商品上的商标权”的概念。因为“权利穷竭主义原则只能适用于每一个单独的产品,而不能适用于某一型号产品和某一系列产品,商标权穷竭原则的目的是防止商标所有人对同一产品两次主张权利。也就是说,在权利人实施了将带有商标的产品投放市场的专有权后,商标所有人的专有权所保障的正当目的已经充分实现。”
其次,同一商标权虽然基于不同国家的法律,反映了不同国家商标法律制度的不同法律关系,但其权利基本相同。商标权穷竭中的商标权是商标权人在各国取得的商标权,而不仅仅是在其他国家。需要注意的是,商标权具有地域性,但穷竭原则并没有完全穷竭,或者更准确地说,是穷竭原则在首次销售后通过商标权控制了受保护的产品。而且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的商标权人往往是相同的或者有关联的,可以通过经济或者法律上的联系相互制约。如跨国公司的内部控制或许可人对独占被许可人的约束。商标所有人为了自己的利益,非常注重商品的质量。在签订许可协议或合同时,他通常会对对方生产和经销的商品质量做出一些限制或规定,以保证商标权人的商誉。
再次,主张国内权利穷竭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国内商标权人的利益,而忽视了消费者的利益。因为通过用尽国内权利来阻止平行进口,会给商标权人带来垄断和割据,使其获得暴利。允许平行进口将给消费者更多物美价廉的选择,促进同类商品在市场上的自由竞争。水货是正品,不是假冒伪劣商品,所以防止水货只会给消费者带来更大的损失,保护商标权人的商誉和利益,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保障。现行法律制度已经从单纯保护个人利益逐渐强调公共利益。牺牲消费者的利益不符合现代社会的要求。此外,目前世界上知识产权的拥有者主要集中在发达国家。他们通过严格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维持自己在该领域的垄断地位,许多商品(如药品)存在垄断性高价,使得许多发展中国家难以获得这种商品,导致国内社会福利难以提高甚至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