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出控制工具的详细定义。
一、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者,可认定为管制刀具:
1.匕首:有柄、有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
2.三角刮刀:有三个刀片的加工工具。
3.带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体展开或弹出后,可由手柄内的弹簧或插销固定并自锁的折叠刀。
4.其他类似单刃、双刃、三刃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刃长超过150 mm的各种单刃、双刃、多刃刀。
5.顶角大于60度且刀刃长度大于220毫米的其他单刃、双刃和多刃工具。
二、各种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刃未切、倒角半径r大于2.5 mm的刀具不属于管制刀具范畴。
三、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佩刀等刀具,管制范围标准由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参照本标准制定。
四。谓词的描述:
1,刀柄:指刀用来握持的部分。
2.工具网格(手动停止):指的是刀的一部分,用于将手柄与刀体隔离。
3.刀刃:指刀上用来完成切、割、刺功能的部分。
4.血槽:指刀体上的特殊凹槽。
5.叶尖角度:指叶片上的点与叶片背面(或另一叶片)距离叶尖和叶尖10 mm处形成的角度。
6.刃(刀片):指刀片用于切、削、劈的一面。一般情况下,刀片的厚度小于0.5毫米。
7.刀尖倒角:指刀尖的弧度。
25cm左右是刀片的长度还是整个长度?锋利吗?尖端锋利吗?
根据这些综合判断,可以看出是否属于各种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刃未切、倒角半径r大于2.5 mm的刀具,那样的话,不属于管制刀具。开不开很重要。
从现在的标准来看,比1983的标准宽松很多。
附1983实施的《公安部关于管制部分刀具的暂行规定》。
第一
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防止犯罪分子以刀具为凶器进行犯罪活动,制定本规定。
第二
这些规定管制的刀具有:匕首、三角刀(包括加工用的三角刮刀)、带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角尖刀。
文章
匕首,除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作为武器和警用装备外,必须由专业猎人和地质、勘探等野外工作人员持有。必须经县级以上主管单位认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发给《匕首佩带证》,方可持有和佩带。
佩戴匕首者不再从事原职业的,应当将匕首交回发放单位,并将匕首佩戴证交回原发放公安机关。
第四条
加工中使用的三角刮刀仅供工作场所的工人使用,不允许随意带出工作场所。
第五条
制造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工厂、作坊,必须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当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发给《特种工具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工具样品及其说明(名称、规格、型号、用途、产量)应送当地县、市公安局备案。产品必须刻有商标和编号(序列号或批号)。
第六条
在上述管制范围内出售刀具的商店,必须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当地县、市公安局批准。购销双方应建立登记制度,供公安机关检查。
第七条
在上述管制范围内购买管制刀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第三条、第四条关于持有和使用的规定。军队、警察、县以上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从指定的单位订购。地质、勘探专业狩猎者和野外作业人员应向当地县、市公安局(公安局)申请办理《专用工具购买证》,并购买凭证。三棱刮刀,凭单位介绍信到经批准的经销商店购买。
第八条
在上述管制范围内使用刀具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使用和保管制度,加强刀具的管理和检查,确保安全。持有上述刀具的个人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送人或借给他人。发现丢失或被盗,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凡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或被盗,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管制范围内非法制造、贩卖和销售匕首、三角刀、弹簧刀等刀具。严禁非法携带上述刀具进入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场、影剧院、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以及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
第十条
本规定发布后,凡在上述管制范围内制造、销售各种管制刀具的单位,持匕首的职业猎人和地质勘探野外作业人员,应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许可手续。生产或工作不需要持有上述刀具的,自动送交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专用工具生产许可证》、《匕首佩戴证》、《专用工具购买证》由公安部统一规定,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印制。
第十二条
少数民族因生活习惯需要佩戴的工具,由民族自治地方管理。
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只允许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销售。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在管制范围内非法制造、销售、携带、私藏管制刀具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没收其刀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公安部备案。
文章来自“户外工具直销网”
看了你的问答补充,我觉得你的瑞士军刀不属于管制刀具。请放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