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色商标有什么特点?
《TRIPS协定》第15条第1款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均构成商标。这类标志,尤其是文字(包括名称)的字母、数字、图形元素和颜色的组合,以及上述内容的任何组合,都应该可以注册为商标。即使某些标记不能区分相关商品或服务;会员也可以根据自己通过使用获得的身份证明确认是否可以注册。成员可以要求吗?标记应该是视觉上可感知的吗?作为注册的条件。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保护颜色组合商标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最低要求。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颜色组合?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色彩组合商标是指通过特定的意图或顺序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色调组合在一起的商标。颜色组合商标的保护仅限于提交注册的组合本身,如?柯达的颜色?。颜色组合商标所选用的颜色必须特别限定;提供色样,一般不能描述为?蓝色和橙色?。由文字、图案、颜色组成的商标不是颜色组合商标,而是一般的组合商标。
颜色组合商标注册条件的限制
1.颜色组合商标要合法;
2.颜色组合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
3.颜色组合商标不应该是功能性的;
4.颜色组合商标不得与他人的合法在先权利相冲突。
颜色商标和指定颜色商标的区别
首先,颜色组合商标不限制具体形状,但指定的颜色商标必须有固定的形状:
比如“高露洁”牙膏的颜色组合商标由白色和蓝色组成,颜色组合商标与牙膏挤出的形状相同,而指定颜色商标的形状是固定的。
其次,色彩组合商标的意义在于色彩,而指定色彩组合商标的意义在于图形与色彩的结合;
再次,只有一种颜色的颜色组合商标缺乏显著性,只有一种颜色的指定颜色商标不缺乏显著性。指定颜色商标可以由多种颜色组成,但如果由太多颜色组成,可能会过于复杂,无法注册。
注意:商标在申请注册的时候是有要求的,就是要不要指定颜色,指定什么颜色。如果商标指定了一种颜色,就意味着在以后的商标使用中只能使用指定的颜色,不能使用其他颜色。如果没有指定颜色,那么以后使用颜色就没有限制了。所以建议商标申请人一般不要指定颜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