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商标抢注的量刑是否合理?

1.商标抢注的量刑是否合理?对商标抢注的判决是不合理的。一般不触及刑法。如果被证明是恶意抢注,注册商标将被撤销。造成的损失应另行起诉。目前,我国法律对注册商标没有明确的定义。《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谓“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恶意抢注他人的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是指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但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在用商标,如老字号、老字号招牌等。大多是历史上因经营某种商品而出名的店铺或个人的名字,直接代表其经营的商品。在没有实行商标制度的年代,这些老字号、老招牌往往代表着那些口碑突出、质量上乘的商品。如今,为了吸引顾客,世界各地的商家都在争相将老字号、老招牌作为商品商标。有的商家甚至通过抢先商标注册获得老字号、老招牌的专用权,然后起诉其他先使用老字号、老招牌的同行业竞争对手,甚至是商标侵权的老字号、老招牌的真正所有人。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恶意抢注”。第二,域名抢注的目的和功能,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国际条约对商标权主体是开放的。普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只要申请的商标符合《注册商标法》的规定,其注册商标行为就是合法的。因此,在A国注册的商标在B国被他人注册后,后一种注册行为一般是合法的。但是,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是有例外的。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的规定,任何被成员国认可的驰名商标,无论是否在请求保护的成员国注册,都应禁止被他人抢先注册和使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6条也包含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因此,如果注册商标是属于中国的驰名商标,然而,该驰名商标是否被承认则受保护国的法律管辖。还有就是恶意抢注。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七的规定,未经所有人授权,以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的名义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反对申请注册或者请求撤销注册的。根据这一规定,如果抢注人是原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则这种抢注是违法的,原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抢注地主管机关撤销注册。一般来说,基于先用先得原则对商标进行抢注有几种目的:一种是抢注投机,这种类型的抢注一般只想与原商标使用人进行交易,以获取经济利益;二是恶意抢注国家。如果企业的产品首先在抢注国使用,抢注行为也可以认定为违法。这类抢注者一般都是原商标使用人的产品将要进入的市场的竞争对手。比如西门子公司对海信商标的抢注就属于这种类型。其总的目的是阻止企业的产品进入域名抢注国市场,或者通过域名抢注减缓商标使用人的产品进入域名抢注国市场的速度,或者通过这种方式压缩原商标使用人在域名抢注国的市场空间。这种类型的抢注对抢注者的影响最大,因为它本来就是想通过抢注商标制造贸易壁垒,所以处理起来也最麻烦;还有一种是为了自我保护的抢注行为。比如某产品在B国的代理商发现自己代理的产品商标没有在B国注册,与A国的产品商标所有人反复交涉,对方拒绝注册,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注册了该产品的商标(这样的注册应该是善意的,否则就是违法的);或者说,A公司收购B公司后,发现B公司的商标没有在A国注册,为了防止投机者抢先注册,A公司先注册了商标。两者都是善意抢注,对原商标使用人没有伤害,处理起来会简单很多。因此,合理的商标注册是一种合理的行为,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商家在注册商标时也要注意商标的使用期限,在商标即将到期时,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进行续展。同时,对于一些驰名商标,商标的防范措施也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