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不可以作为商标的情况?
法律解析: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名称、国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2、欺骗性强,容易使公众误认商品质量特征或者标志产地的;
3.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相同或者近似,同其所在地的名称、标志、地名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六)带有民族歧视的;
(七)欺骗性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或者产地产生误解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熟知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除非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