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三年内不得使用。

有的注册人,注册了商标之后,等别人买很久;有些注册人已经变更或消失,但其注册商标并未被撤销。这些长期未被使用的注册商标不仅浪费国家资源,而且阻止他人在类似商品上注册该商标,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竞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任何人认为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收到申请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在两个月内提交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未提交有效使用证据或者无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如1995年5月,江苏某物资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蔡亮商标,于1997年6月获得核准注册。此后,浙江某物资公司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蔡亮注册商标,理由是该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并提供了调查取证材料,其中包括江苏某物资公司未购置设备、未生产的证据,实质上是一个空壳厂。受理案件后,商标局向江苏省某物资公司发出了《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回复,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明。商标局最终裁定撤销蔡亮的注册商标。

再如,三年前,甲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要求将GNC商标第。乙公司转让的1129187,在未使用三年后应予撤销,商标局随后裁定撤销该商标。乙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B公司有意使用该商标,该商标应予维持。甲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一中院接受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意见,维持了裁定。甲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商标。

上述两个案例是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后被撤销”的典型案例。在我们身边,这样的案例时有发生。他人以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的,商标所有人应当出示其在这三年内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因为是否使用,权利人最清楚,比其他人更有举证能力。所以商标所有人如果认为自己的商标不应该被撤销,就应该提供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另一方面,申请人在商标注册前进行查询时,如果发现他人先前注册的商标与自己想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经调查发现三年内未使用的,可以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以达到自己注册商标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