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的抗辩

我在下面的范文中收集了侵权责任纠纷抗辩,供大家参考!

侵权责任纠纷诉状(1)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0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XX市。

身份证号:XX。

被申请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XX,法定代表人:Xx。

因被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商标侵权纠纷案(2011),现对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如下答复,请法院予以采纳。

被申请人不同意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一,?OPPO?手机商标不是知名品牌商标。

根据被告提交的材料,?OPPO?该商标原为开曼群岛蓝天投资有限公司所有,注册期限为2008年4月28日至2018年4月27日。

东莞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28日被蓝天投资有限公司收购?OPPO?同年2月29日注册商标并变更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65438。

截止20xx年8月,被申请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已经注册了该商标?OPPO?商标使用时间不足一年,相关公众对该商标了解不多。

因此,从回答者到?OPPO?从手机商标的使用时间可以推断,20xx年不会是品牌商标。

2.被申请人被起诉的涉案手机销售有合法来源,被申请人无侵权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涉案手机有合法来源,被告通过正规合法渠道从XX太平电子城购买。被告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9XX (20xx)号)对此予以反驳。

按照《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销售自己不知道的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且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说明供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可以看出,被告并没有侵犯被诉人?OPPO?商标专用权的意图不需要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至于被申请人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能作为认定被申请人商标侵权故意的依据。

行政处罚不是由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作出的,而民事商标侵权则需要当事人的主观故意。

由于被告的涉案手机有合法来源,被告没有商标侵权的故意,所以不必承担商标侵权的责任。

3.被申请人起诉被申请人赔偿人民币5万元没有依据,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是什么?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认定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76条规定?当事人仅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不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的,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侵权损失5万元,但未提供任何依据说明其损失赔偿是如何计算的。故应承担未能证明其主张的不良后果,损失赔偿5万元因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另一方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不能证明其所主张的因被申请人商标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因此商标侵权赔偿的数额应当按照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进行赔偿。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编号被告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 ),可知涉案21部手机进价为450元/台,但售价仅为520元/台,仅销售3部涉案手机,销售收入仅为1.560元,利润仅为210元。

因此,即使被申请人真的构成销售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手机,被申请人的侵权所得也只有210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被申请人的侵权赔偿金额也只有210元。

但被申请人却在胡说八道,5万元的不合理侵权赔偿金额,完全是以诉讼手段牟取暴利为目的。

被申请人为了达到牟取暴利的目的,甚至复制了一年前自称是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信息,作为起诉商标侵权的证据,大规模起诉珠三角等地区的手机零售商。显然,被告所谓的维权只是幌子,与他人串通恶意维权,以谋取高额利润才是他的真正目的。

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无理要求。

四、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东莞日报》和《南方都市报》刊登所谓的道歉声明,声明中含有不再侵权的承诺。

如上所述,被申请人根本没有侵犯被申请人的商标,因此不需要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如果构成侵权,侵权情节非常轻微,没有对被申请人的名誉造成影响。道歉属于人身侵权的范畴,本案根本不构成人身损失。

被告没有必要在《东莞日报》和《南方都市报》刊登所谓的道歉声明,其中包含不再侵权的承诺。

综上所述,被告的主张没有依据。

被调查人只是一个小小的个体工商户,现在生意很惨淡,快关门了。整个店只值几万元,根本经不起任何轻微的经济冲击。

故请求法院综合考虑上述事实及构建和谐社会,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我在此传达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告:广东尚志和律师事务所:田发源律师。

侵权责任纠纷的抗辩(2)

德国宝马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投诉北京宝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商标侵权案,现被投诉人再次答辩如下:

第一,认定服务商标侵权的标准应高于认定商品商标侵权的标准。

与商品相比,基于上述特征的服务更不容易混淆消费者。

因此,在认定服务商标侵权时应适用严格原则,即提高认定侵权的标准。

本案属于侵犯服务商标,是否构成侵权要慎重考虑。

二、认定服务商标侵权应以是否存在混淆为依据。

第三,被调查人用在公章上?宝马?不会混淆相关公众,不应认定为侵权。

第一,接受?宝马?汽车维修服务的相关公众非常特殊。

1.数量很少;2.水平很高;3.认知能力强。

这种相关的公众不太可能混淆维修服务。

我们要确定宝马车的车主不可能傻到看不到章上?宝马?,去修宝马。

简而言之,被调查人的行为不可能混淆相关公众。

因此,不应认定被告侵权。

四、被申请人的企业名称具有在先权利,应予维持。

北京宝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为1992年5月29日。

即1992年5月29日,被申请人拥有《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名称权。

而投诉人1995到9月28日,比被投诉人晚了3年零4个月?汽车保养?从服务中获取?宝马?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被申请人有权依据在先的企业名称权撤销申请人?宝马?商标。

5.投诉人在哪里?贝勒。在宝马之前吧?宝马?没有任何权利。

德国宝马最初在中国生产销售的车叫什么名字?贝勒。正是因为,在被投诉人成为投诉人的授权维修商后,在被投诉人的建议下?贝勒。就改了?宝马?。

之后德国宝马公司注册?宝马?商标。

侵权责任纠纷的抗辩(三)

受访者:

被申请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XX,法定代表人:Xx。

因被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商标侵权纠纷案(2011),现对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如下答复,请法院予以采纳。

被申请人不同意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一,?OPPO?手机商标不是知名品牌商标。

根据被告提交的材料,?OPPO?该商标原为开曼群岛蓝天投资有限公司所有,注册期限为2008年4月28日至2018年4月27日。

东莞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28日被蓝天投资有限公司收购?OPPO?同年2月29日注册商标并变更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65438。

截止20xx年8月,被申请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已经注册了该商标?OPPO?商标使用时间不足一年,相关公众对该商标了解不多。

因此,从回答者到?OPPO?从手机商标的使用时间可以推断,20xx年不会是品牌商标。

2.被申请人被起诉的涉案手机销售有合法来源,被申请人无侵权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涉案手机有合法来源,被告通过正规合法渠道从XX太平电子城购买。被告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9XX (20xx)号)对此予以反驳。

按照《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销售自己不知道的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且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说明供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可以看出,被告并没有侵犯被诉人?OPPO?商标专用权的意图不需要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至于被申请人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能作为认定被申请人商标侵权故意的依据。

行政处罚不是由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作出的,而民事商标侵权则需要当事人的主观故意。

由于被告的涉案手机具有合法来源,被告没有商标侵权的故意,故无需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3.被申请人起诉被申请人赔偿人民币5万元没有依据,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是什么?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认定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76条规定?当事人仅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不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的,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侵权损失5万元,但未提供任何依据说明其损失赔偿是如何计算的。故应承担未能证明其主张的不良后果,损失赔偿5万元因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另一方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不能证明其所主张的因被申请人商标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因此商标侵权赔偿的数额应当按照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进行赔偿。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编号被告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 ),可知涉案21部手机进价为450元/台,但售价仅为520元/台,仅销售3部涉案手机,销售收入仅为1.560元,利润仅为210元。

因此,即使被申请人真的构成销售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手机,被申请人的侵权所得也只有210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被申请人的侵权赔偿金额也只有210元。

但被申请人却在胡说八道,5万元的不合理侵权赔偿金额,完全是以诉讼手段牟取暴利为目的。

被申请人为了达到牟取暴利的目的,甚至复制了一年前自称是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信息,作为起诉商标侵权的证据,大规模起诉珠三角等地区的手机零售商。显然,被告所谓的维权只是幌子,与他人串通恶意维权,以谋取高额利润才是他的真正目的。

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无理要求。

四、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东莞日报》和《南方都市报》刊登所谓的道歉声明,声明中含有不再侵权的承诺。

如上所述,被申请人根本没有侵犯被申请人的商标,因此不需要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如果构成侵权,侵权情节非常轻微,没有对被申请人的名誉造成影响。道歉属于人身侵权的范畴,本案根本不构成人身损失。

被告没有必要在《东莞日报》和《南方都市报》刊登所谓的道歉声明,其中包含不再侵权的承诺。

综上所述,被告的主张没有依据。

被调查人只是一个小小的个体工商户,现在生意很惨淡,快关门了。整个店只值几万元,根本经不起任何轻微的经济冲击。

故请求法院综合考虑上述事实及构建和谐社会,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我在此传达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