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管理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本市工商行政管理的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组织管理本市各类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注册,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批、颁发相关许可证并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依法对全市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

(四)依法组织和监督市场竞争,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

(五)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依法组织和监督市场交易,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六)依法组织管理经纪人和经纪机构。

(七)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查处合同违法案件,打击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调解合同纠纷;依法组织管理抵押物登记;监督和管理拍卖活动。

(八)依法监督管理广告和广告经营活动;依法登记管理户外广告;组织查处违法广告。

(九)负责商标管理;组织查处商标侵权案件、假冒商标案件、商标违法代理案件和其他商标违法案件,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组织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推荐;监督和管理商标的印制;管理辖区内的特殊标志;监督和指导商标代理、商标评估和商标民间组织的工作。

(十)依法组织和监督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活动。

(十一)对所辖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垂直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市工商局(区)和分局的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本市系统的人事工作;管理本市系统的财政资金、国有资产、设备和基础设施;负责本市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政治思想工作和队伍建设。

(十二)承办省工商局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