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商标需要哪些材料?
你好。
被申请人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为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材料,也可以将商标使用证据材料提交商标局注册大厅,或者邮寄至商标局(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邮政编码:100820)。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为提交。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书上使用商标,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具体指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使用商标,包括在商品包装、容器和标签上,或者在商品标签、产品说明书、小册子等上使用商标。在与商品销售有关的交易单据中使用商标,包括在商品销售协议、发票、票据、收据、单据、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报关单等中使用商标。
(二)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包括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使用商标,或者在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出版物上使用商标;在广告牌、邮件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中使用商标;在各级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商标。
(三)在服务中直接使用商标,包括在服务宣传册、服务场所招牌、装饰品、海报、菜单、注册证、价目表、登记卡、彩票、文具、发票、服务提供协议等中使用商标。在与服务有关的文件中使用商标,包括在汇款文件、发票、发票、提供服务的协议等中使用商标。
(四)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其他使用方式。
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不视为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下列情况视为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因国家政策限制停止使用;
3.因破产清算而停产;
4.其他不能使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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