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著名商标
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指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驰名商标不仅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的特点,还具有竞争力强、知名度高、信誉度好、影响面广的特点。
驰名商标不仅是商标权人的一项知识产权,也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公约未以任何形式明确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具体标准一般由公约成员国自主确定。
在认定中国驰名商标时,我们主要考察五个因素:
一是看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认知程度;
二是看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是看商标的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地域范围;
四是看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第五,其他因素。当然,在认定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时,并不要求同时满足上述五个条件。
为了防止和减少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我国现行商标法参考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有关规定,从两个方面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一是规定了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被他人抄袭、模仿或者翻译,容易造成混淆的。二是规定了对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申请注册不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是他人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对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造成损害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
著名的标志
所谓驰名商标,是指相关公众熟知并依法认定的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的注册商标。著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鉴定标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衡量和界定:
一是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三年;
二是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省内或者国内同类商品中具有优良的质量和售后服务,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声誉;
三是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同行业或国内同类产品中名列前茅;第四,商标注册人具有健全的商标使用、保护和管理措施。
自著名商标被认定之日起,他人将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可能引起公众误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注册;已经注册的商标,著名商标的注册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可以请求工商机关予以撤销。
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一般是指商标所有人在当地(市)范围内拥有的,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各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当地(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地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不同,但一般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该商标为当地(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拥有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
二是商标的产品覆盖面和市场占有率在当地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三是企业综合效益好,主要经济指标(销售额、利税等。)的商品在近两年内使用该商标的情况领先于当地同行业;
四是注重商标的广告宣传,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五是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可靠,消费者投诉率低;
六是近三年没有非法经营行为。
自驰名商标被认定之日起,他人使用与生产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可能引起公众误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注册;其他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品特有名称、包装或者近似名称。
三者的异同。
驰名商标、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它们之间有许多相似之处,也有显著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驰名商标、驰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区别;
一是认定机构不同:驰名商标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人民法院按司法程序认定,驰名商标由省级工商部门认定,驰名商标一般由地(市)工商部门认定。
二是认定标准不同:驰名商标必须为全国相关公众所知晓,而驰名商标和驰名商标至少必须为本省或本地(市)相关公众所知晓。
第三,商标注册的要求不同:驰名商标可以注册也可以不注册,而驰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必须注册。
三者也可以相互转化,因为每个商标的美誉度和知名度都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或商标使用人使用方式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可以逐渐演变为驰名商标,驰名商标也可能淡化为驰名商标甚至普通商标。
美国和日本商标的区别
美国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领域分为一般商标和驰名商标。美国根据混淆原则保护一般商标,实际上履行了《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的义务。对于驰名商标,美国通过了《反商标淡化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不区分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全部按照淡化原则进行保护。在美国,驰名商标的认定门槛很高。《商标淡化修正法案》(TDRA)新增加的43(C)(2)(a)明确规定,商标是否驰名,取决于其是否被美国消费者公众广泛认可为表明商品来源的标志。TDRA的起草者解释说,公众广泛认可和广泛消费等法律术语直接否定了小众声誉,即否定了某些相关公众意识在寻求反淡化保护中的应用。
日本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分为驰名商标和驰名商标。日本《防止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采用了防止混淆的规定?一个众所周知的商业符号?第二段关于稀释理论的规定的措词;一个著名的商业标志?措辞。驰名商标只在相关消费者中知晓,而驰名商标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知晓,即在不特定的交易者和需求者中知晓。可见,驰名商标是知名度高于驰名商标的商标。
法国、德国、西班牙、挪威、丹麦、韩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也在其相应法律中扩大了对美誉度较高商标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