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赔偿假冒多少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额外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是消费者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经营者赔偿,并有权要求获得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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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可以享受三倍赔偿的情形:
首先是根据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所使用的手段来判断。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
(1)销售掺杂使假、假冒伪劣商品;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
(三)销售“次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并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
(六)不以真实的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
(7)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等。;
(八)进行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
(11)以邮购销售方式骗取价款,未按约定条款提供或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或“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
(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骗消费者。
其次,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在误导消费者。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当采用通用标准,即以普通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这种行为足以误导普通消费者,则构成欺诈。如果这种行为不足以误导一般消费者,个人消费者可以不通过证明自己有误解而主张欺诈成立。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一般会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这种损坏并不意味着需要实际的损失或损坏。只要经营者的行为就其性质而言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认定为欺诈。
第三,从经营者行为的主观方面来判断。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构成欺诈的主观要件是故意,但从字面上看,欺诈是掩盖真相,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行为。因此,不一定要求经营者具有主观故意状态,但“欺诈”一词本身已经包含或揭示了经营者的故意心理。因此,在下列情形下,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应当承担欺骗消费者的法律责任”:
(1)销售失效、变质商品;
(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企业名称的商品;
(四)销售假冒或者冒用他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如果经营者能证明,就不算欺诈;不能证明就构成欺诈。
消法是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消费者主张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构成欺诈,其利益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应当责令经营者承担欺诈消费者的三倍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