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从法律划界可以看出,在连续三年限制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撤销1注册商标决定的关键在于证据是否充分。商标的使用包括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单据上使用商标,或者在广告、展览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商标。从本质上讲,商标的使用应该具有商业意义。单纯的商标注册信息的发布,或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作的权利声明,不应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一)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书上使用商标,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从本质上讲,商标的使用应该具有商业意义。因此,企业纯商标注册信息的发布或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作的权利声明,不应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只有在实际商品和业务交易中产生的使用证据材料才具有证明力。
(2)商标使用的证据条件
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首先要符合以下要求:头部和证据材料必须有申请商标的标识。否则,无法证明所主张的商标的使用。第二,证据材料应当能够容纳或者预测被主张商标的使用人。一般情况下,商标的使用人应该是被主张商标的注册人。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也视为商标注册人的使用,但应当明确反映商标注册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允许使用关系。第三,证据材料反映该商标在已经核准使用的商品上使用的必要性。第四,证据材料必须在规定的连续三年期限内出示,即三年从撤销申请之日起计算。例如,如果撤销债权的日期是2004年3月24日,则连续三年期间是指从2006年3月24日5438+0至2004年3月23日。这就要求申请的商标必须是核准注册三年的有效注册商标。第五,证据材料必须是原件或经过公证的复印件。否则,它没有证明力。如果证据材料是外文的,第一部分需要翻译成中文。
(三)保留商标使用的证据
以下材料是商标使用的常见证据:
1.发票:发票作为经济交往中的基本商业凭证,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书面凭证,是在买卖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过程中开具和上交的收付凭证。因此,真实有效的销售商品发票或提供服务发票可以有力证明注册商标的使用。但很多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只填写商品或服务名称,不填写商标名称或简称商标名称。比如五个字的注册商标,只写了三个字。这样的发票与注册商标无关,不能证明商标的使用,所以不能作为充分有效的使用证据。因此,商标注册人应书写并保留标准发票,在填写商品和服务名称的同时认真填写商标名称,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力证据。此外,与手写发票相比,税控组装打印的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其处理和使用更为苛刻和规范,更具证明力。
2.合同(或和谈):合同和和谈是经济实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证据和依据,因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但是很多合同(或者和谈)看似严谨,商标标识却不明显。特别是一些商务会谈根本没有标注商标,不能作为有效使用的证据。因此,在订立合同和签订和谈时,对商标进行明确标注是完全必要的,而且最好写下注册商标的名称和注册号,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效证据。
3.广告篇:广告包括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种电视台发布的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广告是企业宣传其商标、商品和服务的重要方式。商标的标识大多在广告中处于显著位置,是很好的证据材料。而电视广告、户外广告等一些广告方式,由于不能提供广告发布时间的信息,很难证明商标的使用是直接证据。报纸、杂志、会议、展览和交易会上的广告是更直接和有力的证据,因为它们可以提供时间和商标识别等重要信息。
4.包装:包装包括商品包装、办公用品包装或容器等。纯包装或容器由于难以确定印刷和使用的具体时间,难以作为直接证据,因此需要其他证据进行佐证。
5.产品检验申诉:上级质监部门、行业协会等有实力的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质量的产品检验申诉,程序苛刻,内部实质意义明确,是极佳的商标使用证据。
6.商标印刷的证明材料:商标印刷是商标使用的前提条件,所以商标印刷的证明材料也是商标使用的有力证据。但在实际案例中,很多企业直接提供了一些商标的实物,却无法提供印刷这些商标的证明材料。这些商标因不能确认印刷和使用的具体时间,不能作为有效证据被采信。所以企业在印刷商标时,一定要选择信誉好、经营范围包括“商标标识印刷”的印刷企业。这样的印刷企业对商标印刷有完善的办理制度,对印刷时间、商标名称、印刷客户有完整的登记和保管记录。开发票和订立合同也有可比性,可以为商标的使用提供有力的证据。
其他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的材料还包括孕用品说明书、出入境李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报关单等。而上述所有单一材料未必能容纳或充分证明1商标的使用,因此往往需要多种证据材料相互印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才能充分证明商标的使用。因此,商标注册人在抗辩时应尽可能提供各种证据材料,以确保证据充分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