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
法院依据当事人提供的以下材料认定其为驰名商标:能够证明该商标为公众知晓的材料;能证明商标使用期限的材料,如商标使用和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等。
法律依据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九条
下列材料可以作为证明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据:
(一)证明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的材料。
(2)证明商标使用期限的材料,如商标使用和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等。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者连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3)证明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材料,如近三年广告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理范围、宣传媒介的种类和广告金额等。
(四)证明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如近三年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的销售收入、市场份额、净利润、纳税情况、销售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