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鞋业集体商标管理政策概述莆田鞋业集体商标
属于莆田本地注册协会成员的鞋类企业;
申请使用集体商标的企业应有自己的品牌,其产品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不得涉嫌不正当竞争;
企业具备设计能力,产品应符合使用集体商标的质量要求。如果有团体标准,就应该执行;
没有团体标准的,执行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质量要求;
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未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声明使用该集体商标的程序如下:
市鞋业协会内企业自愿申报,向名优企业提交申报表和证明材料,名优企业将对申报企业进行调查审核,并公示合格企业名单。
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在签订授权协议、领取《集体商标授权委托书》后,即可使用该集体商标,并报市鞋服产业发展和招商引资专项领导小组、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鞋协备案。_
使用集体商标的企业享有的权利:
在其产品或包装上使用该商标;使用莆田鞋集体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和销售;
优先参加知名公司、协会组织的业务对接、对外参展、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
使用集体商标的企业的义务:
规范使用集体商标,不得超出许可使用范围;
维护莆田鞋业集体商标的形象和声誉,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接受名牌公司对产品质量和商标使用的定期和不定期抽样检查的监督;
配合知名品牌公司开展集中营销活动、团体标准制定、商标使用管理、侵权调查等工作;
保证集体商标不失控、不被挪用、不丢失,不得将集体商标转让、出售或者赠送给他人;
对被授权企业存在问题的,经核实后责令整改,否则视情况予以暂停、停止或撤销。
此外,在签订的《授权协议》中,企业要求生产销售的莆田鞋业集体商标授权产品,必须纳入集体商标“一物一码”追溯体系。
集体商标使用的退出机制
使用集体商标的企业自愿退出的,自退出生效之日起两年,在这两年内不再受理申报。
使用集体商标的企业,在使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使用集体商标并通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两年内不再接受申报:
企业因重大违法行为被有关管理部门处罚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核实企业存在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有严重违反税法的行为;
企业产品质量经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监督抽查不合格,并按要求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企业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产品质量事故,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企业在产品销售和服务方面对消费者举报一年核实3次以上且未妥善处理的;
未按照本办法使用集体商标或者拒绝与知名品牌公司合作开展相关工作的。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