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调查取证

可能会有这样的场景。一天,两名身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制服的执法人员突然来到该公司。出示执法证件后,他们想见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声称正在依法调查取证,并郑重告知公司有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材料的义务,要求其提供其指定的所有材料。我该怎么办?不要惊慌。本文将简要介绍如何为此类调查收集证据:

首先,检查执法证件和身份

调查取证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应当持有统一制发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因此,执法人员是否持有有效执法证件是其调查取证的前提条件。

检查执法证时,注意核对并记住执法证的姓名、照片、工作单位和有效期(记录在负责组织制作发放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卡片上)。同时请注意,执法证应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发的专用钱夹(竖排黑色皮制,正面刻有工商行政管理证章标志,背面刻有“AI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字样;内部上端镶嵌有工商行政管理徽章和“工商行政管理”字样,下端放置有内部卡片)。专用钱包和内部卡不同时使用的,执法证无效。

发现执法人员持有的执法证件无效,或者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载明的人员不符,或者执法证件超过有效期的,可以拒绝接受调查取证。

二、了解工商部门是否有管辖权。

需要了解的是,去公司调查取证的工商部门应该是有管辖权的工商部门,否则公司有权拒绝配合调查。

工商部门取得管辖权的依据应该是:1。违法行为发生在其辖区内(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违法广告的除外);或者2、上级工商部门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工商部门;或者3。上级工商部门从两个以上工商主管部门中指定工商部门为管辖;但无论是哪种情况,违法行为都需要发生在工商部门或上级工商部门的管辖范围内。因此,在接受调查前,你可以要求执法人员对公司在哪里发生了什么样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公司是作为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接受调查,还是作为与违法行为相关的单位配合调查。

如果工商部门不能告知其管辖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有权要求其提供其有管辖权的证明。

三、了解工商部门是否遵循了法定的调查取证程序。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商部门调查取证必须遵循以下主要程序:

1.工商部门的调查取证应当在违法行为立案后进行。实践中,很多工商部门在立案前进行调查,在取得必要的证据后再进行立案,通过签署立案文书来完善程序。

2.调查取证时,办案人员应为两人,一般穿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如果工商部门的执法人员不按上述程序办事,公司有权拒绝配合他们的调查取证。此外,工商部门采取检查、抽样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或者扣押等措施,还有其他程序性要求。具体可参考《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此处不再赘述。

四、是否需要立即向工商部门执法人员提供所需材料。

一般情况下,工商部门的执法人员都是非常严肃、坚决(甚至强硬)的当场要求查阅所需材料或者当场要求公司提供所需材料,造成了必须按其要求办事的局面。事实上,根据是否有有效的保障手段,行政调查可以分为任意调查和强制调查。任意调查是指由于没有法律规定的保障,行政机关无法强制执行,只能在相对人同意和协助下进行的调查。强制调查是指相对人接受调查的法定义务。拒绝调查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保证行政调查的实施。

无论是《行政处罚法》还是《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于工商部门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行为,当事人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配合调查的,都没有法律责任,即这种调查取证行为没有法律效力保障。需要提醒的是,对于涉及反垄断、产品质量、商标、食品安全、传销、直销、无照经营等法律法规的具体违法行为,拒不配合调查的,工商部门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因此,在核实工商部门有权调查取证且程序合法后,如果公司在某些情况下不能立即提供所需材料,也可以向工商部门说明,要求有充足的时间准备材料。此外,工商部门执法人员不得随意询问、索要材料,其要求应仅与工商部门正在查处的违法行为相关,且此类“相关”应为“直接相关”。

五、《询问通知书》只是办案文书,没有法律效力。

企业拒绝立即提供工商部门执法人员要求提供的材料后,执法人员可以发出询问通知书,要求企业在指定时间派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提供所需材料。

《询问通知书》最初的法律依据是《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但该细则已于2008年被《国务院直辖市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废止。尽管如此,该通知一直被作为工商部门的办案文书。目前,工商部门认为,下发该通知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检查应记录在案)。但稍加注意可以发现,行政处罚法的这一规定并没有赋予工商部门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指定时间到其指定地点“说明问题”的权力。综上,询问通知书只是工商部门为调查取证而作出的办案文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发现一些地方的工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会将当事人是否按照询问通知书的规定行事作为加重情节。虽然我们认为工商部门这样做涉嫌违法,但考虑到“英雄不吃眼前亏”的商业利益,如果条件允许,建议可以按照询问通知书的要求适当配合。

六、认真审阅并签署询问或调查笔录。

工商部门调查取证时,一般会制作现场笔录,并要求签名或盖章确认。此时应仔细审查笔录内容是否与内容和事实相符;如有不符或歧义,可要求更正,切不可盲目签字或盖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场笔录的证据效力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因此,不利于公司的现场笔录一旦签字或盖章确认,将很难推翻这些笔录所记载的内容,公司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有效维护。

七、处理工商部门调查取证的主要原则。

在实际调查取证中,工商部门往往不会说出其真实目的,而是采取一定的执法策略(如态度强硬、随意索要财务和交易信息、不达目的不离开现场等。),对当事人或相关单位和个人造成一种心理压迫和情境压迫。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顺利应对工商部门的调查取证,可以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1,采取不卑不亢的态度。说到工商部门的调查取证,我们不应该成为诺诺——仅仅因为工商部门是公权力机关,但我们也应该给予他们足够的尊重。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使用暴力、威胁、利诱、贿赂等非法手段应对工商部门的调查取证。

2.在回复任何询问或向工商部门提供材料前,可以要求工商部门注明管辖范围和调查取证依据,并说明调查取证与违法行为的相关性,明确其要求公司提供的材料与违法行为的直接相关性。

3.无论工商部门采取什么策略,都需要遵循合法合理的执法原则。可以拒绝工商部门执法人员的非法无理要求;如果不能立即满足合法合理的要求,可以说明原因,要求给予充分的准备时间。一般不建议简单粗暴的直接拒绝。

4.回复询问,谨慎提供材料。对工商部门询问的答复和向其提供的材料应以违法行为为限,避免工商部门“循迹而行”、“瞒天过海”等执法行为。当然,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可以尽量配合工商部门的调查。

由于工商部门调查取证的原因和方式不同,被调查公司当事人在执法中的地位、商业利益和考量也不同,以上一般对策仅供参考。具体到个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运用适当的应对方式,既履行了配合工商部门合法合理调查取证的义务,又避免了因不配合或过度配合而受到不必要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