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件包装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包装商品包括邮件快递信封、包装箱、包装袋等。
本办法所称快件包装作业,是指为保障快件安全或者便于储存、运输,按照一定的技术方法,使用适当的包装材料对快件进行包装的作业。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部门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包装物的使用和包装作业实施监督管理。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 * *建设和治理协调机制,完善邮件快递包装治理体系。第五条快件包装应当坚持实用、安全、环保的原则,满足寄递和生产作业要求,确保安全,节约资源,避免过度包装,防止环境污染。第六条禁止使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材料包装快件。第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邮政通信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包装管理制度,明确包装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包装管理责任,加强从业人员培训。
使用统一商标、字号或者寄递明细表经营寄递业务的,商标、字号或者寄递明细表所属企业应当对快件包装实施统一管理,并监督使用商标、字号或者寄递明细表的企业执行快件包装管理制度。第八条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包装的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第九条鼓励寄递企业加强与制造业、农业、商业等相关企业的合作,推广集成包装和简易包装,落实相关包装管理要求。第十条支持建立邮件快递包装实验室,开展邮件快递包装研发,推广科学包装方法和技术。
鼓励寄递企业与包装生产企业和科研机构合作,加强产学研结合,推动邮件快递包装产品、技术和模式的创新应用。第十一条依法成立的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企业执行与包装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引导企业推广绿色包装。第二章包装的选择第十二条寄递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包装管理制度,购买和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第十三条寄递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材料包装快件,优先使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的包装材料,优化快件包装,减少包装材料使用,积极回收包装材料。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依法推进包装材料绿色产品认证的实施,逐步完善行业绿色认证体系。鼓励寄递企业购买和使用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包装物。第十四条寄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禁止和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
鼓励寄递企业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可回收、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第十五条寄递企业使用的包装材料应当具有保护快件内装物的功能,并便于包装、运输和拆卸。
鼓励寄递企业通过信息技术与包装等措施相结合,提高包装的实用性。第十六条寄递企业使用的包装物中铅、汞、镉、铬、苯溶剂残留总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禁止使用有毒物质作为快件的填充物。第十七条鼓励寄递企业建立可回收包装物信息系统,在分拣、转运、投递等环节提高可回收包装物的使用效率。
鼓励完善寄递企业之间、寄递企业与包装供应商之间的* * *共享机制,扩大可回收包装的应用范围。第十八条寄递企业应当根据包装箱内物品的最大质量和最大综合内部尺寸选择合适的包装箱。第十九条寄递企业应当优先使用宽度较小的胶带,减少在已有粘合功能的信封、包装袋上使用胶带。鼓励寄递企业使用无胶带设计的包装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