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届奥运会主办城市合同的财政和商业义务
a)在不限制《奥林匹克宪章》任何条款的情况下,城市、国家奥委会和奥组委承认,奥运会(包括奥运会前在奥组委财政负责或赞助下组织的奥林匹克设施预演)是国际奥委会的专有财产,国际奥委会已明确获得“城市+年份”奥林匹克标志的国际商标权,无论是否有奥林匹克标志(即五环)。国际奥委会享有与其组织、发展、转播、录制、代理、营销、复制、获取和发行有关的所有权利和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享有,无论是现有的还是将来发展的。
b)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可自行决定以发行、许可或其他方式将上述权利或国际奥委会从这些权利中获得的利益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转让给奥运会组委会或其他方,包括但不限于官方标志、吉祥物、海报和任何与奥运会有关的艺术、文字或视觉表现或设计,包括但不限于与奥运会有关的所有版权、设计和商标。这种权利或利益的转让取决于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是否认为国际奥委会各种产品和标志的权利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c)城市、国家奥委会和奥组委进一步同意并承诺,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任何与奥林匹克运动会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权利为城市、国家奥委会、奥组委或与城市达成任何形式协议的第三方所拥有,所有这些权利必须由信托机构作为代表国际奥委会利益的受托人所拥有, 在任何情况下,只要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要求,该机构必须以令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满意的形式和内容,自费将这些权利转让给国际奥委会。
d)对于在主办国未经授权使用与奥林匹克有关的财产,包括商标权,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将在与国际奥委会达成协议后采取行动,费用由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承担;在主办国,国际奥委会在与奥组委协商后,将使用组委会的资金采取行动。
奥林匹克标志、徽记和吉祥物的法律保护
a)城市、国家奥委会和奥组委已确保,或目前不迟于2001,12,31:
奥林匹克标志(即五环图案)、奥运会名称和奥林匹克口号以国际奥委会的名义受到保护;并以国际奥委会的名义从主办国政府和/或国家主管部门获得充分和持续的法律保护,并令国际奥委会满意;国家奥委会确认,根据《奥林匹克宪章》,如果这种国内法律保护存在或以国家奥委会的名义或利益表达,城市、国家奥委会和奥组委应根据国际奥委会的指示行使这一权利。
b)城市、国家奥委会和奥组委应确保在奥组委成立后一年内,国家奥委会的会徽以国家奥委会的名义得到妥善保护。如果对上述会徽的保护仍有疑问,城市、国家奥委会和/或奥组委应以国家奥委会的名义从主办国政府和/或国家主管部门获得充分和持续的法律保护。
c)城市、国家奥委会和奥组委应确保不迟于奥林匹克小组。
在委员会成立后一年内,经与国际奥委会协商,奥组委的会徽、吉祥物和“城市+年份”奥林匹克标志以奥组委和/或国家奥委会的名义在主办国得到妥善保护;此外,所有相关文件和信息已提供给国际奥委会,以便以国际奥委会的名义对上述标志进行国际商标保护。如果对上述标志在主办国的保护有任何疑问,城市、国家奥委会和/或奥组委应从主办国政府和/或国家主管部门获得令国际奥委会满意的充分和持续的法律保护。
d)对于奥运会组委会会徽、吉祥物和“城市+年”奥林匹克标志的国际保护,国际奥委会应与奥运会组委会进行磋商,国际奥委会应以国际奥委会的名义实施这种保护。OCOG应及时向国际奥委会提供相关文件,以便国际奥委会对其进行有效保护。国际奥委会对这些会徽、吉祥物和“城市+年”奥林匹克标志进行国际商标保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应由奥运会组委会承担。
e)城市、国家奥委会和奥组委应确保在主办国境内
组委会在主办国持有的与其会徽、吉祥物和“城市+年份”奥林匹克标志有关的任何及所有注册或注册商标,以及任何及所有版权或设计(无论是否注册),均应转让给国际奥委会,生效日期不迟于2009年6月1日。上述转让应根据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的要求,以令人满意的形式和内容进行。
f)上文第39条(b)款应适用于第40条的主要内容,必要时可适当修改细节。
41 ...艺术品或智力作品的产权
a)由城市申办委员会、城市、国家奥委会或奥组委使用、开发和制作或委托他人制作的所有与奥林匹克有关的图像、视觉艺术或智力作品或创作的所有产权,包括版权,应完全归国际奥委会所有,包括但不限于:
(I)徽记和吉祥物(包括上文4Q条款(c)中提到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徽记)及其所有图形和立体表示;
㈡图形;
㈢海报设计;
(iv)奥林匹克火炬的设计和任何与之相关的模型;
㈤徽章和任何与之相关的模具;
(vi)奥林匹克奖牌和奖牌的设计以及任何与之相关的模型;
㈦证书;
㈧官方出版物;
(九)《奥林匹克宪章》中提到的音乐作品,
(x)为奥林匹克运动会创作的其他图形作品;和
(xi)与医疗相关的数据。
(十二)与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数据库和统计数据,包括与参赛运动员、奥林匹克运动会门票购买者以及注册参加或咨询奥林匹克相关服务的人员有关的统计数据。
(以下所有参考资料均称为“国际奥委会知识产权”)
任何此类国际奥委会知识产权的设计应事先得到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的书面批准。
b)所有奖牌,无论是奥运奖牌、奥运纪念牌还是其他证书,都必须在严格监督下制作和发放;并提前提交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书面批准。在不限制上述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印制次数应事先报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书面批准,OCOG还应向国际奥委会提交奖牌生产者的证明,以证明已遵守允许的印制次数。一旦奥运会结束;奥运会组委会应无保留、无阻碍、无任何费用地向国际奥委会归还所有奥运会奖牌和纪念牌的模具以及所有未完成的奖牌证书。OCOG不得复制或保存这些奖牌或模型,也不得授权或允许他人这样做;奥运会组委会将向国际奥委会提供25套奥运会奖牌(共75枚,其中25枚金牌,25枚银牌和25枚铜牌)。
c)所有官方出版物。包括奥组委的订单清单和宣传册(如医疗、技术和媒体宣传册,以及场地平面图等。),奥组委在以任何形式印制或分发前,应报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书面批准;除非得到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的批准,否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宣传这些出版物。国际奥委会保留出版和销售其官方奥运书籍的权利(包括在主办国)。然而,国际奥委会和奥组委达成协议,只出版统一的官方奥运书籍。
d)城市、国家奥委会和OCOG应确保:与国际奥委会知识产权相关的任何及所有注册或注册商标申请和任何及所有版权或设计(无论是否注册)应转让给国际奥委会,且(对于主办国,生效日期不得晚于2009年6月65438日+65438日+0日),对于除主办国以外的所有地方,该转让自始生效。上述转让应根据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的要求,以令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满意的形式和内容进行。
e)城市、国家奥委会和奥组委应确保参与所有这些国际奥委会知识产权创造的所有人员,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在开始任何工作之前,已经以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满意的形式和内容签署了版权和知识产权转让文件。这些附加协议应由城市、国家奥委会和奥组委签署,因为国际奥委会可以随时要求确保上述所有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完全转让。
f)上文第39条(d)款应适用于第41条的主要内容;如有必要,可在细节上做适当修改。
会计报告
除上述第23条所述的报告外,OCOG还应向国际奥委会提交:
a)由独立的注册公共会计师认证的年度财务报告。
b)奥组委财务部门为奥组委管理需要而编制的定期明细管理账目。
c)对于内部审计师所做的所有报告,当国际奥委会提出核实这些信息的合理要求时,OCOG应向国际奥委会提供其他此类数据,以便国际奥委会或其代表检查其记录。
在不限制上述普遍性原则的情况下,国际奥委会或其代表有权随时审计城市、国家奥委会和奥组委在筹划和组织奥运会过程中的账目。
46.竞赛场馆的宣传。广告和其他商业活动
城市、国家奥委会和奥组委应确保严格遵守《奥林匹克宪章》中关于宣传和广告的条款。在奥林匹克运动会期间,奥林匹克场馆不得受到可能与国际奥委会或奥林匹克组委会签署的任何协议相冲突或违反的任何特许、专有权或其他商业协议的妨碍。城市、国家奥委会和奥运会组委会还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宣传和广告出现在奥运会场馆内、场馆外、报道奥运会的电视摄像机内或观看奥运会的观众的视线范围内。同时,北京市、国家奥委会和奥组委应采取必要措施,在奥运会期间防止广告出现在北京市和其他举办奥运会项目的城市和场馆上空。未经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事先书面批准,该城市不得参与任何与奥运会有关(或可被视为与奥运会有关)的市场开发、商业和开发。
标志活动,城市、国家奥委会和奥组委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确保不违反这些义务的措施。奥组委成立后一年内,无论
如果不能超过一年,应尽快采取一切控制措施,达到上述要求。
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城市、国家奥委会在这方面的任何指示
奥运会和奥组委都必须立即执行。
47.市场发展计划
a)联合市场开发计划:OCOG应遵守本合同签署前由主办城市与主办奥委会签署并经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批准的联合市场开发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该协议应结合奥组委和国家奥委会的所有市场开发权和商业权,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2008年2月31日,不受任何选择权或事先授权的约束,并符合国际奥委会在这方面发布的指令。由国家奥委会签署,以确保主办国的所有国家体育协会遵守并履行国家奥委会在市场开发方面的义务。
b)市场开发计划协议:根据上述第47 (a)条提到的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OCOG应不迟于2002年2月36日与国际奥委会达成市场开发计划协议。本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应指明与国际奥委会共同制定的与奥林匹克相关的市场开发计划的所有部分。市场开发计划应提前提交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书面批准。未经本市场开发计划的明确许可,城市、国家奥委会和奥组委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与奥运会有关的市场开发活动。
c)防止隐性市场:城市、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和奥林匹克组织委员会认识到保护授予奥林匹克赞助商和其他商业伙伴的权利的重要性。为此,他们同意用自己的资金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包括制定和实施防止隐蔽市场的相关计划,并在必要时诉诸法律),以防止和/或终止任何隐蔽市场或未经授权使用奥林匹克产权的行为。奥运会组织委员会应不迟于2002年2月36日,向国际奥委会提交一份详细计划,并事先获得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的书面批准,该计划应说明奥运会组织委员会打算采取的防止或至少限制所有正式场馆中的隐性市场的所有行动和措施。在不局限于上述普遍性原则的情况下,城市、国家奥委会和奥组委应确保在主办国没有任何其他可能影响奥林匹克市场开发计划的市场开发、广告或推广计划。例如,他们应确保在主办国,由一个或多个国家联合会、体育组织或任何公共或私人实体组织的广告或推广计划不能与奥运会、任何奥运代表队或奥运会年有关,也不能暗示它们与奥运会、任何奥运代表队或奥运会年有关。城市应确保,未经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事先书面批准,不得将任何与主办城市、奥运会或举办奥运会时间有关的赞助权或市场开发权授予城市某一地区的代理机构、代理商或任何团体或代表。
d)国际奥委会特许权使用费:根据下述E和F,国际奥委会应主张所有合同的现金奖励价值的7.5%,包括与市场开发计划和联合市场开发计划有关的合同、包含奥林匹克会徽和吉祥物的任何商业用途的合同、或以任何方式与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门票的市场开发收入。提供实物(如货物和服务)以换取或被授予广告推广或其他权利的所有合同报酬的5%。不言而喻,这一段也适用于国家奥委会在联合市场开发计划中的份额。
e)国际计划:考虑到长期奥林匹克赞助对奥林匹克运动的重要性,城市、国家奥委会和奥组委承认并同意国际奥委会可以发起并实施与奥运会相关的国际奥林匹克市场开发计划(简称“国际计划”),该计划优先于任何其他市场开发计划。为促使国际计划赞助商在主办国实现其目标和商业目标,城市、国家奥委会和奥组委保证全面参与国际计划,并根据作为本合同附件F的国际奥委会市场开发指南获得各种权利和履行义务。d款的规定不适用于构成并包含在国际计划中的产品和服务类别。
f)主办国纪念币和纪念钞计划:主办国奥运会纪念币和纪念钞的数量和种类,包括纪念币和纪念钞,应事先得到国际奥委会执委会的书面批准。在铸币厂没有零售业务的情况下,国际奥委会
佣金为主办国任何奥运纪念币私人纪念钞计划中所有纪念币销售商的造币厂离岸价的3%;(造币厂有零售业务的,为零售价的3%)。此外,如果启动纪念币或纸币流通计划,国际奥委会的份额是所有纪念币和纸币面值的3%。但是,如果OCOG在奥林匹克纪念币销售中直接或间接获得政府的最低保证或捐赠,则国际奥委会的份额应至少与上述国际奥委会的收入份额相等。最低保障的10%。所有款项应在纪念币发售或流通的季度后的第一个季度交付给国际奥委会。上述d款规定不适用于本市纪念币和纪念钞方案。
g)国际奥委会纪念币、纪念钞和纪念卡计划:城市和国家奥委会在此承认国际奥委会有权发行自己的纪念币;纪念钞和纪念章计划,并确认没有提出此类计划,此类纪念币;纪念钞和纪念卡可以在国家奥委会所在的领土、销售条件和其他国家销售
家也一样。国际奥委会和奥组委应在各自的纪念币和纪念卡方面充分合作。
h)屏幕认可:因屏幕或其他电视上的认可/展示而产生的任何净报酬(由国际球迷委员会、OCOG和相关赞助商/供应商之间的协议确定)应在国际奥委会和OCOG之间进行分配,分配比例应与下文第49 (b)条规定的电视收入分配比例相同;
48税
a)国际奥委会收到的款项:城市和/或OCOG应承担所有税款,无论是预扣所得税、关税、增值税或任何其他间接税,无论是根据任何管辖规定应在目前或将来支付给国际奥委会的与奥林匹克相关的收入中扣除的税款。特别是在本合同项下和/或与奥林匹克赞助商的合作。转播商或其他商业伙伴之间商定的金额应支付给国际奥委会。如果要向主办国、瑞士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代扣所得税、增值税或任何其他间接税,OCOG应增加支付金额,以便在扣除应付税款后,国际奥委会可以获得相当于未扣除这些税款的金额。
b)对于国际奥委会支付的款项,该城市和/或OCOG应承担所有税款,无论是预扣所得税、关税、增值税或任何其他间接税,无论是根据任何管辖规定应在目前或将来从支付给国际奥委会的与奥林匹克相关的收入中扣除的税款。根据本合同,国际奥委会支付的金额不得因任何税费的支付而增加。如果国际奥委会应支付此类税款,该城市、国家奥委会或OCOG应从收到的净付款中扣除相当于该税款的金额,或者如果该款项已支付给该城市、国家奥委会或OCOG,该城市、国家奥委会或OCOG应向国际奥委会退还所有已支付的税款。
c)运动员的成绩:城市和奥组委应确保:l)对运动员在主办国取得奥运会成绩所获得的资金或其他奖励不征收任何税费;2)如果主办国征收此类税款,该城市和/或奥组委应向参赛运动员支付一笔款项,以补偿被扣除的税款。
d)诚信谈判的承诺:如果国际奥委会因奥运会收入而收到或支付的款项可能发生税务问题,只要国际奥委会不必采取任何其他解决办法、采取任何行动或避免采取任何行动,其自身的法律、税收、商业和财务状况将受到损害,双方应承诺诚信谈判,并采取适当措施(包括重新建立合同关系)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避免或减少。如果找不到合适的解决方案,则应采用上述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