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连续三年没有使用是怎么回事?
对“连续三年”的理解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连续三年”的起点没有明确规定。按照现行的商标审判惯例,起点一般是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的日期(商标局实际受理日期),向前计算三年。比如申请人申请撤销,商标局在2015年6月1日受理,那么判断是否保留的期限就是2012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只要不使用状态持续三年以上,就符合《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连续三年”的起点没有明确规定。按照现行的商标审判惯例,起点一般是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的日期(商标局实际受理日期),向前计算三年。比如申请人申请撤销,商标局在2015年6月1日受理,那么判断是否保留的期限就是2012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只要不使用状态持续三年以上,就符合《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