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有哪些特殊保护措施?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有些驰名商标虽然没有在中国注册,但其真正的所有人是长期使用并努力培育其声誉的经营者。当驰名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或使用时,必然会对驰名商标及其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有必要对商标注册作出例外,即根据具体情况,商标权也可以因其驰名而取得。《商标法》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复制、模仿或者翻译的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引起混淆,不予注册,禁止使用。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2.放宽驰名商标注册的显著性要求。如果一个驰名商标本来就缺乏显著性,但由于长期大量使用而广为人知,一般就注册了,比如“青岛”啤酒、可口可乐。虽然反映的是地理名称和原料,但经过长期使用,还是有辨识度的,也进行了注册。3.赋予驰名商标广泛的专用权,给予其广泛的保护。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限于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而是将不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复制、模仿或者翻译自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受损,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从而赋予驰名商标更广泛的专用权,实现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