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的优先原则是什么?
优先权原则源于1883年签署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其目的是方便缔约国国民在本国提出专利或商标申请后,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巴黎公约》第四条规定,凡在本联盟一国正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人或其权利继承人,自第一次申请提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对同一商品上的同一商标在其他国家申请商标注册,享有优先权。
中国于1984、114年10月14日加入巴黎公约。此后,优先权的概念也在商标法中得到体现。
1,2014年5月生效的新商标法中,第25条规定了“优先权”的内容。根据该条第一款的内容,商标注册申请人自第一次在外国申请商标注册之日起六个月内,就同一商品、同一商标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可以按照该外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享有优先权。申请人第一次在国外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称为优先权日。
受优先权保护的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不受在中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的约束,而是受优先权日期的约束,即该商标在外国首次提出申请的日期。所以申请日期早一点但是申请日期晚一点是必然的。
此外,《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还规定了优先权的另一种情况。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这是国际展览中对商标的临时保护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商标的优先权并不是自动生成的,而是需要由商标注册申请人来主张的。
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必须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作出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符合《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首次申请商标注册需要提交申请文件副本,符合《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首次在国际展览会上使用商标。你需要提交展出商品的展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按照规定提交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能享受优先权日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