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虚拟角色的商业化权属于知识产权?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列举了知识产权,包括:

享有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论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权、录制权和广泛传播权:

关于人类在所有领域的发明权;

关于科学发现权;

手工艺品设计权;

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制造商名称和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

与防止不公平竞争有关的权利;

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的智力创造活动产生的所有权利。

虚拟人物的创作过程属于智力活动过程,符合知识产权的定义,因此属于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