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对娃哈哈和达能的仲裁结果
法国达能与娃哈哈集团的商标权之争引发了一场如火如荼的官司。
这不是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后卿想要的结果。但要推翻他认为“不公平”的合资协议,需要漫长的法律程序。
国内法律专家对此并不看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董安生向英国《金融时报》表示,虽然达能在整个事件中有错,但从现在掌握的信息来看,娃哈哈负有更大的法律责任。
董安生是在中国人民大学商法学院主办的娃哈哈/达能合资纠纷座谈会后对记者说这番话的。
当时所有与会的法律专家都认为娃哈哈合资公司的中方股东将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
目前,这家合资公司的中外股东之间的博弈正在向外扩展。
法律专家认为,继续诉讼会导致“两败俱伤”的结果,而为这场纠纷找到一个好的结果,正考验着包括司法部门和一些行政部门在内的多方智慧。
商标权还在中国。
在拨开民族主义和合资的迷雾后,现在争议的焦点落在了娃哈哈注册商标的归属上。达能坚称娃哈哈系列商标已注入两家公司成立的合资公司。
引起此轮争议的是双方在1996合资期间签订的合资合同,合同约定当时的商标所有人娃哈哈集团向合资公司注入5000万元无形资产,即娃哈哈商标价值的一半。另一半将由合资公司购买。
当时签订这份协议是基于法国达能对娃哈哈合资公司不持有控股权,娃哈哈集团与之分别持有49%的股份。
根据这份合资合同,双方在1996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约定娃哈哈集团不得在其产品中使用娃哈哈商标,也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但这份商标转让协议从未获得国家商标局的批准。
此后,双方在1999签订了商标使用合同,娃哈哈集团同意向合资公司提供独家的、不可撤销的权利和商标使用许可。
在董安生看来,第三份协议,即商标使用合同,实际上是商标转让协议履行受阻后的一种补救措施。“可见娃哈哈集团当时是无怨无悔的。”董安生说。
但商标使用合同的签订实际上已经承认了商标所有权仍在娃哈哈集团,因此娃哈哈集团有资格授权合资公司使用该商标。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认为,根据现有资料,商标局并未核准娃哈哈系列商标的转让,这是商标转让成立的重要条件。娃哈哈系列商标作为产权并未转让给合资公司。
6月14日,杭州仲裁委受理了娃哈哈集团提出的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商标转让协议已经终止。达能在7月初提交了反仲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