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公告是指政府和组织对重大事件的正式宣布或公开宣布。
2012年4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12年7月1日实施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将公告的使用描述为“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或者法定事项”。
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宣布国内外重要事项,宣布根据政策法令采取的重大行动;二是向国内外公布法定事项,公布根据法律规定向国内外通报的相关重要规定和重大行动。
主要特点是签发文件的权力有限。因为公告公布的是重大的、法定的事项,发布文件的权力被限定在高级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的范围内。
扩展数据:
主要特点
1,权力对职务的限制
因为公告是关于重大事项和法定事项的,所以发布文件的权力仅限于高层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
具体来说,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领导机关以及一些法定机关,如税务局、海关、铁路局、人民银行、检察院、法院等,都有制定和发布公告的权力。其他地方行政机关一般不能发布公告。党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发布公告。
2.发布范围的广泛性。
公告是向“国内外”发布重要的、法定的事项的公文,其信息传递范围有时是全国,有时是全球。比如中国曾经以公告的形式公布了中科院院士名单,他一方面确立了他们在中国科学界的学术领袖地位,另一方面也尽力争取他们在国际科学界的地位。
这样的宣布,肯定会对世界科学界产生一定的影响。中国有关部门还在《人民日报》上刊登了公告,公布了中国名酒、中国优质酒的品牌、商标和生产企业,让消费者认清名牌。
3.主题的意义
公告的标的必须是在国内外能够产生一定影响的重要事项,或者是依法必须向社会公告的法定事项。公告内容庄重严肃,体现了国家权力部门的威严。既要能够公开相关信息和政策,又要考虑国内外可能产生的政治影响。
一般性的决定、指示和通知的内容不能以公告的形式发布,因为它们很难具有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意义。
4.新闻的内容和传播方式。
公告也有一定的新闻特点。所谓新闻,就是对近期群众关心的、应该知道而不知道的事实的报道。公告的内容都是近期和未知的群众应该知道的事项,一定程度上具有新闻的特点。公告的形式也具有新闻特性。一般不以红头文件的形式传播,而是在报刊上发表。
百度百科-企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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